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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将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实施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然而,当前阻碍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良性竞争的因素较多,其中主要在于相关法规的欠完善,尤其是直接规制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法》漏洞较多,修订该法已成当务之急.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应取消强制性委托,实现自由委托代理;应科学定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允许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从事代理采购;应完善"采管分离"规定,增设惩戒措施,抑制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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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代理机构是档案管理的主体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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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地区对《政府采购法》理解出现偏差,在行政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将依法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归并或撤销,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不清,或根本没有设立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这些做法完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不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将严重阻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影响政府采购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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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捌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地区对《政府采购法》理解出现偏差,在行政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将依法成立的政府集中采构机构归并或撤销,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不清,或根本没有设立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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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都对于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其含义予以界定,本文就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含义进行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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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概括起来责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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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起草工作中的一些讨论和体会,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就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撰文,内容涉及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理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反垄断、集中与分散原则、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与国家政策目标的关系、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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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政府采购实践的角度,探讨了评审因素的设定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难点由难到易做个排名,笔者认为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设定应该"名列前茅"。在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下,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但财政部在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体现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高要求的政策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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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了涉及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一些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地都基本形成了一套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类似定点采购类的管理办法、各类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评审专家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应商质疑投诉方面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中也有这样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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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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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几年来,政府采购的范围、规模不断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效果越来越明显。但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单位自行采购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于这类问题没有确切的依据进行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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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条对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进一步细化此协议该如何签,应具备哪些内容,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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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日益为广大供应商所关注和参与。为了更好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质疑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那么作为采购机构,在质疑处理时应该充分理解和把握法律之本意,正确适用法律之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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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依据。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未涉及县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和标准。廊坊市辖区内只有三河市和永清县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其他县(市、区)只成立采购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对各县采购工作调研,笔者认为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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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是新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是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