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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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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阐述我国《海商法》承运人定义条款的含义及分析该定义对货方的不利状况为基础,参考国际公约立法及相关航运国家的实践,并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提出在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基础上完善该承运人定义条款。  相似文献   

2.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同时伴随着航海技术的提高、抗御海上特殊风险能力的加强以及船货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国际上要求完善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呼声更加强烈。在此背景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逐渐受到国际海商立法和各国海商立法的重视,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3.
实际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重要当事方,由于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研究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为我国《海商法》有关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陈亚欧 《经济》2011,(12):84-85
我国运输服务企业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基本状况目前,我国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针对承运人责任采取不同的赔偿制度。我国公路交通企业采用的是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使公路客运企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事实上已经成为强制保险。但是,"条例"对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  相似文献   

5.
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稗益.  相似文献   

6.
项晓月 《时代经贸》2011,(14):76-77
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刚》、嵌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裤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第一次出现“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是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提单的出现,是无船承)运人独立地位确立的必然结果。现在,我国实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数量众多,但是有自己的提单的所占比例很少。许多经营者只是简单…  相似文献   

8.
按照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该权利的成立要件包括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指留置权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后者是对留置权的成立限制条件,它们将妨碍留置权的成立。文章联系货运实践对上述要件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9.
佟琼 《技术经济》2001,20(12):62-64
所谓保价运输,又称申明价值运输,是承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选择的一种货物运输方式。我国铁路保价运输办法规定,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方式,那么在托运时就必须向承运人申报货物的实际价格作为保价金额,而承运人按照高于普通货物运输价格的保价费率收取运费。如果运输过程中发生应当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的,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0.
田俊芳 《当代经济》2006,(17):94-95
我国第一次出现"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是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提单)的出现,是无船承运人独立地位确立的必然结果.现在,我国实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数量众多,但是有自己的提单的所占比例很少.许多经营者只是简单地拿一份市场上流通的提单(通常是船公司提单),将承运人名称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作为自己的提单,有的甚至承运人名称都不改变就直接使用.这既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单是一份很严肃的法律文件,必须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制.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情况不同,二者的提单不能简单等同.  相似文献   

11.
适航义务是海上承运人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对适航义务的违反将导致承担适航责任.本文主要针对适航义务的履行时间,开航前与开航当时的时间界定进行了讨论,并针对航次租船合同项下预备航次的适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海运保函的存在有诸多弊端:对提单的信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为海运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承运人、收货人以及卖方都承担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对海上保险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海上保险人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做法的最终受害者.因此,缓解保函争议,实践中需要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海上保险人共同努力采取积极措施,才有可能将保函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至最低,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保函给国际贸易带来的便捷作用.  相似文献   

13.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枢纽,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它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一纸单证.提单在签发之后可能经过多次转让,最终在目的港提货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的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贸易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国际贸易运输的迅速的发展着.随着贸易的深入与复杂化,承运人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的被卷入到了复杂的国际贸易之中.作者将在这一篇文章之中,就承运人的独立,其地位的发展,以及相应责任义务的变化,以及其责任义务的发展趋势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5.
国际贸易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国际贸易运输的迅速的发展着。随着贸易的深入与复杂化,承运人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的被卷入到了复杂的国际贸易之中。作者将在这一篇文章之中,就承运人的独立,其地位的发展,以及相应责任义务的变化,以及其责任义务的发展趋势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顺应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发展的新趋势,采取一系列兼具实用性和先进性的制度设计,对《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船货利益关系作出重新调整,将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范乃至我国海商法的理论及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鹿特丹规则》管辖权条款是一项不得不关注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7.
顾倩 《经济研究导刊》2008,(11):170-172
近年来,海上运输实务中无提单正本交货的现象日趋增多,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正确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既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既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赔的问题,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选择诉因。  相似文献   

18.
王沛宏 《经济师》2014,(9):59-61
通过对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发展现状及现行法规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现有法规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规定得过于原则、宽泛,操作性不强;二是实际执行中最低赔偿额标准很不统一、保险责任范围不清、投保方式不规范,难以达到投保的目的。通过进一步对实践中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招标统保、最低赔偿额两项具有代表性制度的创新,不仅使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使承运人责任险的费率大幅下降、同比保险费大幅降低,与此同时,最低赔偿责任限额却大幅度提高,也就是说,在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降低的同时,能使乘客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得出的研究结论是:明晰、统一的责任范围和科学、合理的招标统保制度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联动、最低赔偿额明确有度的最低赔偿额制度,是逐步达到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法律制度健全统一,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所在。  相似文献   

19.
作为国际贸易实践中极为普遍的运输单据欺诈之一,倒签提单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引起诸多争议。倒签提单行为衍生自国际贸易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本身不能脱离合同而独立存在,因此从债法角度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将更为清晰。倒签提单行为的通常情形是违约行为,构成特例侵权行为;倒签提单的行为人在整体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特例中才能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20.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不同的含义.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关于国际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点,文章在阐述各国风险转移点的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来寻求国际海上路货风险转移点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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