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之一,通常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反垄断法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法律规制。分析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认定模式及标准,是规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应借鉴国外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需要从确定立法模式、建立系统的法律结构、对《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内容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为矫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曾雄 《经济学家》2021,(11):91-99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相似文献   

3.
康师傅低价销售福满多方便面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康师傅是否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康师傅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结合《反垄断法》以及自己的认识,分析此案例,如果缺乏确凿的数据证明康师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能断言康师傅的低价销售行为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进行反垄断法相关案例的分析上,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反垄断法》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4.
现行法在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适用法律条文混乱、处罚力度差距大。鉴于不同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反竞争效果存在差异、依赖关系在平台经济中影响力增强等因素,构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并存的双层规制体系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以《电子商务法》第35条为基础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制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结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实施的“限定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5.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认定企业在所处市场竞争中是否具有或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前提,而中国<反垄断法>却对此处于空白.此外,对市场份额标准规定得过高和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增加了操作的难度.而反垄断执法的实施主体独立性、专业性的缺乏又消弱了其权威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的过低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操作性的缺乏使得该法的立法目的实现受到影响.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及其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6.
黎珊珊 《时代经贸》2013,(10):187-188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经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干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川。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行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I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1].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行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8.
该文在案例分析与重组的基础上,探讨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超高定价等与价格相关的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之典型行为,明确不同滥用行为之构成要件及反垄断规制之核心点所在,并对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最新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相似文献   

9.
任宇 《现代经济信息》2012,(14):231-232
"腾讯QQ"和"360"之争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因此,应完善相关反竞争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白冬沛 《大陆桥视野》2022,(7):43-44+47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通常被认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于电商平台行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等特点,因此对电商平台的反垄断分析要区别于其他行业。在对“二选一”行为分析时要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行业特点。从电商平台的市场结构切入,厘清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进而考量“二选一”行为的实质后果,有助于对该行为进行事实判断与违法性认定,从而作出恰当的法律回应。  相似文献   

11.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搭售行为,损害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抑制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发挥重大的作用。本文对搭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考察,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搭售行为的现状。  相似文献   

12.
从外国竞争经济学理论可以发现,反垄断法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基础在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作.各国在反垄断立法上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称谓不尽相同,含义也有所区别,但鲜有国家在立法中明确指出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实质所在.从主体和对象角度而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民事权利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都有很大区别,市场支配地位既不是民事权利,也不属行政权力.反垄断立法中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本质是经营者所拥有的能够决定或者控制市场,限制竞争的经济权力.反垄断法正是对这种经济权力的规制,达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魏凌菲 《大陆桥视野》2024,(1):59-61+64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个别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企业来说相对滞后,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均需要配合社会现实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14.
肖静 《经济论坛》2010,(2):219-221
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比较零散,《反垄断法》仅将其作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并未规制相对优势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不能单靠《反垄断法》来规制,必须强调《合同法》的配合,还要遵循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体、行为、后果和目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路遥  莫初明 《经济师》2010,(1):109-110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之一,各国反垄断法均根据具体情况为之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在有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算法价格歧视是电商平台经营者运用大数据和算法等手段进行的一种潜藏的新型价格歧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具有可责性,而现行其他部门法对于规制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具有局限性,因此反垄断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算法价格歧视行为若满足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经营者行为造成竞争损害后果等要件,就可构成反垄断法上的价格歧视。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改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构建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提高反垄断专业执法水平来完善对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17.
孙乃玮 《经济论坛》2009,(15):138-140
超高定价作为一种剥削性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具有影响市场资源最优配置,降低社会整体福利的危害。能维持的超高定价行为应根据原因,运用其他法律手段或反垄断法的其他条款,而不是在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项下设置专门条文进行规制。不能维持的超高定价行为在利用专条规制时,也应慎重执行,避免走向管制,与竞争法要保护的竞争秩序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18.
张利改 《经济论坛》2006,(14):113-11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设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宗旨:一是防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对其他的、尚未取得支配地位的市场也进行垄断;二是在已经存在支配地位的市场上。禁止有关企业实施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使其他现象的竞争者能够充分地自由竞争,潜在的竞争者能够自由进入该市场,保证该市场一定程度的开放和自由,而不致进一步被支配或控制;三是对于与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之间存在交易关系的市场相对人而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保护他们免受其对方当事人的不当剥削,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提供免费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该行为以免费+增值模式和多边平台模式为形式,以消费者在获取免费产品和服务时,实际向经营者支付大量的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为实质。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的锁定与操纵,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使经营者集中。因此,互联网领域免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重视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对市场界定的作用。限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影响,才能保障互联网领域的有序竞争,实现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人若无正当性理由而拒绝许可其权利客体,抑或会对下游市场的相关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阻碍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形成市场壁垒,进而遭致反垄断法的规制.对此种拒绝许可行为,应严格把握其违法构成要件,并从主观意图标准、被拒绝许可之知识产权客体、危害后果以及合理性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一一认定,以此方可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