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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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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是合作社生产和服务活动的重大经营成果。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对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凋动其成员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应遵循“惠顾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相似文献   

2.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中,门户开放、资本报酬有限与惠顾返还原则是合作社区别于其它组织的重要特征。然而,在生产合作转向要素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货币偏好的出资认定方式、经济偏向的资源要素化过程和合作社经营业务转型的出现,多数成员逐渐丧失了其在农业资源和交易量供给方面的传统优势。随着资本要素在合作社的实际贡献逐步超过交易的贡献,固守出资方式限制和按交易量返还的惠顾原则,已经无法实现合作社保护、带动小农户的作用。合作社制度应当通过明晰而不是模糊创设本质,重新思考合作社业务发展与盈余分配设计,以实现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3.
合作社本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合作社原则历史变迁的纵向比较,以及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横向的比较,阐明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包括自愿和自治、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特征,同时合作社必须具备兼顾公平和效率。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程序、比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已先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的情况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已先按确定的分红率进行剩余盈余返还的情况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合作社当年盈利较少或合作社要将当年盈余用于投资建设不想进行盈利返还分配之法四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5.
应付盈余返还是指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中应返还给成员的金额。可分配盈余是指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应付盈余返还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金额,返还给成员的盈余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相似文献   

6.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区别.本文根据合作社法的要求,结合实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计算与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说,盈余分配的顺序如下:①弥补亏损;②提取盈余公积;③盈余返还;④剩余盈余分配.盈余分配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各项分配”主要用于核算如下事项: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的盈余;按比例分配的剩余盈余.“未分配盈余”主要用于核算全年实现的盈余,净亏损,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年终,“各项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盈余”科目,“各项分配”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相似文献   

7.
以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为基础,既可以梳理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改进,又可以揭示其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强化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新增联合社规则并坚持合作社原则、放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法人之特殊性的表现等方面改进较为突出,但因其未区分成员出资与非成员出资的不同类型并进行差别制度设计、允许法律性质不确定的土地经营权与林权出资且"固定保底收入+浮动分红"配套规则的缺失,对遵循合作社原则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因而尚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从实践操作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完善其不足。  相似文献   

8.
中国现实中的合作社普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的规定。是理论滞后于现实、应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并修改法律?还是理论和法律本身没有问题、是我们对理论的理解和法律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出了问题?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从名实之辨的重要性谈起,继而从理论上论证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并用一套基于随机抽样的大样本调查数据考察了现实中合作社的性质,并讨论《合作社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怎么修改等问题。研究发现,(1)中国现实中的合作社几乎都不具备"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规定,多是实质为公司、"市场模式"等的"组织";(2)《合作社法》体现了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规定,不宜修改《合作社法》以承认现实中合作社的多样性;(3)《合作社法》强调对合作社进行物质支持弊大于利,应调整为加强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9.
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利润分配机制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改进其利润分配机制,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主要采取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浙江省临海市翼龙农产品合作社为例,运用夏普利值法对利润分配机制加以研究。得出如下研究结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的利润分配机制对农民的权益将产生不同的影响,股份合作制一定意义上有失公平;按照社员惠顾额进行的利益分配,是确保每个社员在合作社中权益的手段之一。对此提出如下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利润分配机制应坚持以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为主;限定会员的出资额度和按出资额返还的比率,对企业或社会资金加入合作社资金的情况应制定控制其权益扩大而损害农民权益的对策;尽量限制企业或社会资金的进入,合作社发展的必要资金应由政府负担。  相似文献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是合作社生产和服务活动的重大经营成果。搞好合作社盈利分配,对保证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调动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作社盈利总的应遵循"惠顾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分配。  相似文献   

11.
成员账户是全面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形成资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接受他人捐赠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和分配给成员的剩余盈余的账户。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详细记录每个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按此返还给该成员的可分配盈余、  相似文献   

12.
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在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增加了"成员出资的继承";而且就继承的立法体例而言,立法未作任何限制,完全授权章程规定.合作社的惠顾返还为主盈余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农民为主的成员制度、成员表决权行使制度、继承人不愿或不能继承成员出资时死亡成员财产份额分出的时间等,均会引发成员出资...  相似文献   

13.
自《合作社法》出台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突飞猛进。但是,本文通过随机抽样的大样本调查发现,现实中的合作社本质上多为其他生产经营模式的"组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凤毛麟角。本文尝试系统性地解释中国罕见真正意义合作社的原因。在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厘清了合作社发展适宜条件的基础上,本文结合约束条件阐释了合作社在中国当前环境下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并得出结论:在中国现阶段,由于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完善、农户经营规模小且农户间异质性强和制度建构外部支持缺失,合作社降低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的优势难以发挥,而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却更加突出,这是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在中国难寻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4.
<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培训和指导的体会,对接受他人捐赠核算问题与各位商榷,请各位老师、同行批评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  相似文献   

15.
“公司+农户”型股份合作社中社员与股东共存,利润和盈余共存,股份合作社应主要按公司化模式运营,股东应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和主导决策的权利。为保障社员利益,制衡大股东权利,应由社员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选举至少一名社员理事和监事。社员应享有按交易量返还盈余的权利及通过社员代表参与决策的权利。利润主要归股东所有,盈余主要归社员所有。  相似文献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是合作社生产和服务活动的重大经营成果。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分配,对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调动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总的应遵循"惠顾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分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盈利分配上却出现不少偏差,产生了不少问题,现对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作一点剖析和纠偏。  相似文献   

17.
惠顾返还作为合作社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原则,具有提高对成员的凝聚力、保护弱小成员利益、鼓励成员关注合作社的可持续经营和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等重要价值。现实中的"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现象导致了惠顾返还价值的偏离,因而需要有相应的对策以矫正现实对该原则的价值扭曲。  相似文献   

18.
《农村经营管理》2007,(6):40-43
四十二、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应当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  相似文献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以计划行为理论为基础,从微观层面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及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并利用对江苏省3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43户成员的调查数据和有序Probit模型,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参与合作中普遍缺乏投资入股、稳定惠顾和扩大产品生产规模的强烈意愿,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形成稳定发展和持续成长的内在机制;成员的合作认知水平、获得的合作收益及其满足程度、对管理层的信任程度、合作社盈余返还分配制度和社员股金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某些角色差别,是影响成员合作意愿的主要因素;此外,合作社实行自由退出制度、家庭经营产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大对成员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相似文献   

20.
对合作社可分配盈余计算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7月1日实施起,现已进入第3个年头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合作社在度过艰难的起步阶段后,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继产生了盈余,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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