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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4,(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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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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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展开后,我们抓住机遇,全面启动了集贸市场企业登记工作。为有效、便捷、规范地搞好登记工作,我们印发了《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商品交易市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操作办法》,并提出了四个统一的原则:一是统一登记范围和法律依据,即所有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都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不再办理市场登记证。个人单独或合伙投资兴办市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或《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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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湖北省宜都市工商局不断拓展监管领域,通过“三严格三规范”迅速介入建筑市场中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已监管开标6件,合同标底380余万元。宜都市工商局在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过程中首先加强了对建筑主体资格的管理,规定从事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验照须经专业市场管理所受理和初审,管理所按有关规定从严审定。同时宜都市工商局在建筑企业中推行百分考核制,对建筑企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引导其依法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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