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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邮”一词的商榷郭德铨关于楼房投递问题,社会上常用“通邮”一词,我国邮政部门的文件、规则上以及对外宣传中,也常使用“通邮”字样,本人认为在楼房投递上使用“通邮”一词不妥,理由如下:1.何谓通邮?通邮乃指邮件寄递全过程而言,包括收寄局予以收寄,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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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发运路由崔德福我国往国外封发、交换邮件由邮电部指定的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完成。互换局和交换站的设立和撤销,由邮电部决定。互换局或交换站一般应设立在:1.首都、首府;2.具有相当业务量的大、中城市;3.边境通道;4.铁路干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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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特快邮件资费简易计算方法一物品类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计费较为复杂,这里特介绍一种简易的计算方法: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计费单位为200克,因此将该邮件的重量零数进位到2、4、6、8、0百克。如3.75千克进位至3.8千克,15.24千克进位至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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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查显示,在公用性行业服务质量差引发的侵权案件中,邮件延误纠纷榜上有名。邮政企业为此被推上被告席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邮政企业被判决承担了相当的赔偿责任,甚至还有精神损失赔偿。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邮政法》与《民法通则》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民法通则》效力高于《邮政法》。2.邮政企业在为用户提供邮递服务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遵循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而不适用属于行政管理法的《邮政法》。3.《邮政法》只对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赔偿作出了规定,而对邮件延误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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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件查单处理问题的思考———“邮电服务年”工作检查调研启示之三唐令华除城市住宅楼房通邮和报刊短缺情况外,邮件查单处理情况也是这次检查调研的重点。通过查阅内部资料、召开大用户座谈会、走访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普通用户,笔者感到大部分局能严格执行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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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撤回、更改收件人名址的处理用户交寄邮件后,因某种原因需要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住址时,邮局可以接受办理。邮件的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名址,只能由寄件人向收寄局提出申请,方可办理。但以下三种情况不接受申请:1.个人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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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件的查询和补偿张宝芝一、国际邮件的查询1.出口平常函件、给据邮件和确认投递函件从交寄的次日起一年之内均接受查询。用户查询出口平常函件要填写平常函件查单,并随附与原件地址书写相同的纸条一份,按邮件发运路由,依次发往省会局、互换局递查,如邮件已发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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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挂函件及邮政快件的合封韩家永合封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减少外走小袋和减少交接手续,将不同种类的邮件,因数量少不够按类别封发,按规定要求合并封发的邮件袋。一、合封的层次要求1.高等级别的局对低等级别的局可以合封。2.有固定封发关系的局之间可以合封。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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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给用户造成的直接损失,邮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对邮件的间接损失邮局不担负赔偿责任。什么是邮件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邮件由于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而造成邮件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短少、延误给用户带来邮件以外的损失。例如丢失一件挂号信函,按邮章规定,准予免费补寄一件挂号信或赔偿人民币5元,作为其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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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件的撤回和改寄的处理张宝芝一、国际邮件的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名址各类邮件在交寄后,寄件人可以向收寄局申请撤回所寄邮件或者要求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1.出口国际邮件的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名址,必须由寄件人持邮件收据、介绍信或工作证向收寄局提出申请,填写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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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件赔偿问题的探讨杨重光正确及时处理邮件的查询和赔偿,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体现“人民邮电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方面,也是邮政信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现对如何做好邮件的赔偿工作提出几点看法,和同行们进行探讨。一、应明确规定向用户赔偿的最大期限。凡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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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邮件赔偿基金制切实解决邮件赔偿难王路平邮件赔偿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邮政企业,而广大用户也对此意见强烈,这对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邮政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而阻碍了邮政业务的正常发展。赔偿难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现有的邮件赔偿程序存在较大的弊端。邮件丢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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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件破损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邮件在寄递途中发现破损时如何划分确定责任段落呢?《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411条规定“邮件封装符合规格标准,到达接收局(包括投递局、经转局和派押局)发现封皮破损、内件短少、损毁的,接收局为赔偿局;邮件封装不合规格标准,接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