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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交通肇事罪是以发生实害结果为要件的,而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存在着使社会重大法益发生巨大损害的内在根据,如果容忍其发展下去,就会使内在危险和外在现实条件相结合,从而对社会重要法益造成极大地损害。因此,刑法应在交通肇事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即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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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醉驾是否单独定罪的争论已无悬惫.而关于“醉驾”认定标准、“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醉驾”量刑的争论远未止息,本文局限于篇幅所限,基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的普遍性,仅就此类型犯罪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本文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为背景,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设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的一般理论问题,对危险驾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就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定罪、量刑和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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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发生后,在各大报纸和网络的炒作下,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一方面折射出国民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地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杭州飙车案最大的争议就是法院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一时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笔者首先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进行了比较,进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结合案情对以危险地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梳理,重点剖析被告犯罪的主观方面,笔者认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更为妥当.通过对个案的分析,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努力探求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