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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给公共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近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关于酒后驾车犯罪的定罪问题存在普遍争议,有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为了更有力的打击酒后驾车行为,有必要加大对一般饮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醉酒驾驶罪",以明确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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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开始生效,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有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加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危险驾驶罪处理这类案件也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此次,危险驾驶罪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只有认清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性质,才能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本文从抽象危险犯入手,分析并厘清了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形态、醉酒标准等方面的认定,并提出了该罪的相关立法修改建议,旨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有助于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更为妥帖地适用刑法处理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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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美国刑法中都没有关于酒后驾驶概念的规定,多是通过其他法律对BAC界定一法律标准,超过此标准的则为酒后驾驶。在适用的罪名上,美国有独立的罪名惩罚酒后驾驶行为,而我国多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酒后驾驶行为予以惩处。在法定刑上,我国和美国对酒后驾驶的法定刑较为严厉,最高都可达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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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醉驾是否单独定罪的争论已无悬惫.而关于“醉驾”认定标准、“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醉驾”量刑的争论远未止息,本文局限于篇幅所限,基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的普遍性,仅就此类型犯罪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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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发生后,在各大报纸和网络的炒作下,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一方面折射出国民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地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杭州飙车案最大的争议就是法院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一时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笔者首先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进行了比较,进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结合案情对以危险地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梳理,重点剖析被告犯罪的主观方面,笔者认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更为妥当.通过对个案的分析,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努力探求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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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伟铭等醉驾肇事案的判刑谈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于2009年9月8日尘埃落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日,因醉酒驾车致2人死亡1人轻伤的广东佛山黎景全,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的罪名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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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为背景,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设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的一般理论问题,对危险驾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就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定罪、量刑和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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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刑法第六修正案从刑法第303条分离出来的罪名.是行为人自己成为主宰者,在其支配下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开设赌场罪的规定非常粗糙,开设赌场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规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有不足,诸如单位能否成为开设赌场罪主体、开设赌场罪是否需要以赢利为目的、在赌场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定性、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网络赌博等,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疑难问题予以理论和实践的澄清,以便更好地打击赌博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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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酒驾行为,除了要以刑罚处罚外,还不能忽视行政处罚的作用,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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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个人数据信用行为则无对应的规制罪名。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不宜单独设立妨害业务罪等罪名,而应着眼于法益的共通性,通过修订《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的构成要件实现规制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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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在中国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而只是对于类似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刑法上,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上述几个罪名之所以统归在非法集资的罪名之下,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些共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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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视角转向中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从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概括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理论问题,较以往研究具有优势。《刑法》第306条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需要通过具体危险犯对之进行限缩。对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主观故意的把握,关键在于对"引诱行为"之界定,此界定需要以"广义利益引诱说"以及与"威胁"具有等置性为标准。此外,本罪中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而2012刑诉法修改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影响,为法律人变得愈加博爱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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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当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学界对此行为性质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立法本意有误;违背犯罪构成理论,混淆了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禁止分割评价的定罪原则;违背罪数理论;是立法随意的表现。本款规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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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持两种心态,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有一定区别.但因立法不明,对此行为的定性也是众说纷纭.所以,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和认识,这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准确的定性和有效的处理是公共安全有力的保障,最终将影响着“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理念的普及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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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军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3,11(3):130-134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间接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条文虽然对什么是“拐卖”行为予以详细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认定本罪仍有很多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论者将从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发,探究包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否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等八个典型问题,重点剖析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相近罪名或相似行为的区别,以统一和完善司法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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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帆 《金融经济(湖南)》2013,(4)
近年来由于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暴力冲突、绝食自焚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的安定和谐.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276条之一,正式动用刑罚权以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然而,在民众的一片叫好声中该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事实上,解决这一困扰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范畴,进而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最终确定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样既发挥了刑法的惩治功能又不有违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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