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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7期发表了李建术《对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的几点看法(》以下简称《几点看法》)。文章认为,夫妻对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予以发放《共有权证》,共有人凭《共有权证》行使共有权利。从我国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以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角度,笔者对上述看法不敢苟同。一、共有房屋共同申请应如何理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对此《,几点看法》认为“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共有房屋的一种,理应共同申请登记”。广…  相似文献   

2.
韩惠君 《价值工程》2010,29(24):144-144
基于我国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现状,探讨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登记行政案件应诉实践中,关于夫妻房产登记问题,有不少人认为,登记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但在笔者看来,对于夫妻房产的登记,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并且登记后再转让也不必征得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隐性共有人)的同意.原因在于:1.私法自治下的私权的可处分性;2.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绝对共有的排除;3.公示公信原则的效用.  相似文献   

4.
夫妻房屋所有权是家庭房屋所有权的主体。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上,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历来存在不同的登记方式。有的与法律的规定不尽相符,与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不相统一,因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为了做好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本文作如下思考。思考一:如何认识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我国关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婚姻法》中。从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看,夫妻财产制度分三类:1、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相似文献   

5.
《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7期发表了李建术《对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的几点看法》(以下简称饥点看法》)。文章认为,夫妻对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予以发放《共有权证》,共有人凭《共有权证》行使共有权利。从我国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以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角度,笔者对上述看法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6.
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有无责任或是否需要审查和区分自然人的房产是否夫妻共有,长期以来是一个带有普遍性,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从而也道出了一个严肃的命题:如何在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中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7.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8.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一直是困扰房屋登记机构的一个难题。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任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在处分时要求夫妻双方到登记机构签署书面同意文件,是谁登记谁处分?还是根据婚姻状况证明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共有?各地的理解不同,操作也不一。对此,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胆创新,从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夫妻共有产权登记新模式,简化登记手续,充分体现物权自治、公权不干预私权的依法行政要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屋权属登记,是由房屋权利人自行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验其婚姻状况和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确权发证。《婚姻法》修改以后,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问题,在权属登记部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许多城市的登记机构屡屡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显名方)的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未登记一方(隐名方)主张权利,因房屋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因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也可能被撤销。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相似文献   

11.
房屋登记簿解析——以常州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登记事项的专用簿册.<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确立了"房屋登记簿"制度,并赋予登记簿至高的法定效力,对各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管理要求,建立何种房屋登记簿成为全国各地房屋登记机构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掀起了夫妻房产的"加名热",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夫妻房产归属的热议。撇开夫妻房产复杂的社会属性不论,本文仅从房屋登记的角度谈一谈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长期以来,房屋登记究竟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论不断。特别是针对夫妻房产的登记,一直是全国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取得共识的重点。在工作实践中大致分为三种办理模式:一是采取形式审查。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的  相似文献   

14.
当前,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允许夫妻一方申请登记;有的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要求在房屋权属转移时,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或不到场的一方出具委托书,是单身的还要出具单身证明。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5.
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房屋登记机构,都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地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4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除了能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以外,也解决了房屋登记中一些原来存有疑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正夫妻共有房屋如何登记,是困扰房屋登记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难题,长期以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不休。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探析。一、从理论上看,夫妻关系属于共有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共有,即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具体的物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共有,是指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登记基本单元的房屋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只是权利人对一个房屋所有权进行的量上的划分,不是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对  相似文献   

17.
一、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共同按揭还贷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8.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某甲有一已登记的婚前房产,现要求把所有权变为夫妻共有,但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银行也已经同意某甲把所有权变为夫妻共有,我单位也已受理。现准备为之先办房屋转移登记,再办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变更抵押人。在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时,因抵押申报材料有问题,未能审核通过,且还有一些疑  相似文献   

19.
一、问题由来在现有房屋登记管理实践中,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形并不少见。在登记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以个人名义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对该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20.
最近,某房屋登记机构遇到一桩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公民男和公民女是合法夫妻,公民女在公民男所在城市没有工作,公民男于1992年2月22日因病去世,公民女至今未再婚.1993年,公民男的工作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与公民女以公民男的名义签订了<××市住房制度改革购房合同>,公民女出资以公民男的名义购得房改房一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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