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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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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消费者维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网上购物也成为一种普通行为。但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网上消费存在诸多问题。从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消费者退换货权利、消费者隐私权利、网上购物契约的效力、网上购物消费者损害责任承担、网店经营许可等方面出发,我们该如何认识网上消费者维权问题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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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虽已过去,但维权我们不应忘记,维权要走的路仍然很长很长。那么,怎样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3月15日,记者在甘肃质检系统兰州地区3·15咨询服务活动现场,采访了几位从事不同职业的消费者,让我们听听他们的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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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笠峰 《质量跟踪》2003,14(6):45-45
有人说内地消费者法律意识淡泊,一点不假。可是有的时候消费者想拿起法律武器正儿八经地维护一次自己的正当权利的时候,他们恐怕也没想到会一路坎坷。消费者购得某商品想到相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别,费用会如何呢?看看一些媒体的报道:贵州一名消费者花80元买的手机电池检验要价700元,西安某顾客为检验几克辣椒面花掉上千元,广州某消费者检验两瓶水花掉2000元……试想一下,谁还会在这种情况下去主动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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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核心是"法治".从买卖双方来说,买方即个体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瑞典相继颁布了三部<市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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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了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适用法律、方式及应注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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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本不仅存在于消费领域,在我国诸领域都存在此问题。这既有观念问题也有制度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从多方面入手,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所期待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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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者抱怨,维权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产品或服务提供方缺乏诚信。用现在流行的称呼,JS(奸商)成了一些不守信企业或商家的代名词。带着消费者的抱怨,记者采访了几位企业老总。他们是怎么看待消费者维权难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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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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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要及时如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消费者应及时投诉。这样有利于消协等维权部门及时调查取证,如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拖延服务与商家承诺的时间区分,以免无休止的扯皮和不必要的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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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经济统计》2007,(2):38-38
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对澧县、祁东、汉寿、益阳市赫山区等地调查,发现农村消费维权存在四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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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量》2002,(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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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欺诈行为十倍赔偿?凡投诉都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商品出现问题都可投诉……这些听似“理所当然”的问题,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近年来,一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误区,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带来诸多不便,也不利于消费者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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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选择》2006,(3):17-19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该如何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哪些权利?本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将节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予以刊登,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敬请读者留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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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意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维权意识是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维权意识包括"权"的意识(知权意识)与"维"的意识(维护意识)两个方面,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常规的普法宣传之外,应不断通过执法机关、大众传媒对各类消费侵权行为的揭露、批评,以及典型消费维权案例的树立、发布等方式普及消费者"权"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导向,使得维权过程与维权结果在大多时候均能最大程度地接近消费者的理性预期,激励消费者"维"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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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依据199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忡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个法律的颁布,对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和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商家和消费者在处理纠纷时只知道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对《产品质量法》却渐渐淡忘。即使是几乎尽人皆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并非是所有的条款都为消费者所熟悉。受王海先生“知假买假”的影响,人们了解最多的当属第四十九条:“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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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那些保护消费者避免因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侵害和损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依法维权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发布;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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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胡某一直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家庭轿车,2003年9月下旬,胡某看到长城汽车公司在当地知名的晚报上发布的汽车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某款家庭轿车从2003年10月1日为迎接国庆,降价销售,原价103600元,现价99900元,正欲购买家庭轿车的胡某看后颇为心动,遂到长城汽车公司办事处进行洽谈,2003年10月6日胡某以99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该款的家庭轿车。后胡某从朋友处无意中了解到,早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其所购的该款家庭轿车在同一知名晚报中所作广告中的售价就是99900元,胡某遂以销售商长城汽车公司存在广告欺诈,向该长城汽车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公司负责人以广告不存在欺诈,系胡某误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拒绝赔付,胡某遂于2004年1月底将长城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长城汽车公司赔偿该家庭轿车一倍的损失99900元。[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长城汽车公司存在利用广告进行价格欺诈没有异议,但对胡某能否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由长城汽车公司赔偿壹倍的价格损失,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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