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要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认为理论上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无法律主体资格,而将此种资格赋予业主大会更加合理。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代表人理论,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起诉和应诉,并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诉讼结果。进一步介绍了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  相似文献   

3.
杨文杰 《现代经济》2007,(12):40-44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  相似文献   

4.
杨文杰 《现代经济》2007,(12S):40-44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因《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模糊,也受到了业界的极大关注。2007年10月1日,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问题、绿地及经营性用房的界定问题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履行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此,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出“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是众望所归”,并反馈给了相关部门。一、何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加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某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向昌平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区办)举报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当选后在小区办备案时还不具有业主身份,因此其担任业委会主任一职是不合法的。经小区办调查核实,确认该主任在备案时填写的产权人不是她自己,而是其儿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资格认定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业主是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相似文献   

7.
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业主委员会;(二)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相似文献   

8.
近日,与众多业委会成员接触,了解到了业委会委员的愤怒、困惑、矛盾与希望,加深了对有关业主组织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听取了50多位来自重庆各地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的情况反映后,思路变得清晰多了,但我的心情与业委会成员们的心情一样沉重,此处仅谈谈业委会代表们反映的部分困惑与希望的争鸣.  相似文献   

9.
前不久,央视国际的一项关于小区物业情况调查显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比例达到74%,有83%的业主把解决对物业不满的期盼寄托于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住宅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后,带来的却并不都是和谐的声音,有时甚至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有的小区业主不满业委会向业主强加意愿的行为要炒掉自己的业委会:有些小区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竟有两个业委会在同时运行;有的业主认为少数业委会成员的行为侵害了大多数业主的权利,最终导致业主把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面对这些以前并不多见的现实问题,有些业主茫然,有些业主选择退出,有些消沉郁闷,业主维权真可谓“伤痛谁先觉,惟有我自知”。那究竟是什么原因在制约着业委会正常作用的发挥,在解决成因复杂的现实分歧时,又应该如何避免业委会出现更深层次的问题和更为严重的损失,从而引导业委会将来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有颇多争议,很多业主认为组建业委会太难,备案手续过于繁琐。相应的,屡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业委会备案问题而成为被诉对象。那么,业委会备案的依据何在?业委会备案的性质如何?主管部门又当如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呢?本文将结合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主诉海淀区建设委员会这一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业主委员会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诞生的新事物,其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讨论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也一直是法律界不断探讨的问题。由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各地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此前有很多诉讼案件因法院  相似文献   

12.
20多年前,物业管理从香港地区引入深圳,从此由南向北一步步延伸。战国时期,赵国的蔺相如在秦国曾提到过“安居乐业”,望文解意,即人们要想安心工作,必须有一个安稳的居住之所。物业管理恰恰是为让人们安居乐业而开展的一项集管理、服务、经营于一体的工作。物业管理工作由于起步时间不同,各地区对该事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有部分地区存在着规模小、难度大、观念旧的特点,有很多人对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都有哪些内容,物业公司是怎么回事等等并不清楚。但是大部分人都知道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呢?有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公司的对头,有的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拿工资有好处,有的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很大。所以,有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是好地方,自己有资格也想当一当业委会主任或委员,为加入业委会积极努力,有的甚至想方设法加入业委会。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就是因为自己无知的一票而把自己美丽的家园摧毁,而后又追悔莫及。  相似文献   

13.
闫允宇 《现代经济》2007,(1S):46-47
业主委员会的不作为、涉嫌腐败令业主们不满意的现象,随着业委会的出现而成为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新问题。改选业委会(委员)的业主大会召开权利往往又被现任业委会“把持”,如何能够实现《物业管理条例》中法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不被业委会剥夺的问题,则在全国很多物业管理区域中凸显出来。本文站在政府积极介入和业主内部团体建设的角度,给出了我们一个答案,并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可参考性。[编者按]  相似文献   

14.
业主维权是社区业主委员会出现的直接动因,但是业委会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此。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商品房进入居住小区生活,业委会担当起了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资源的角色。业委会的出现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它标志着社区自治这种新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在我国的诞生。  相似文献   

15.
编者按:业主委员会的不作为、涉嫌腐败令业主们不满意的现象,随着业委会的出现而成为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新问题.改选业委会(委员)的业主大会召开权利往往又被现任业委会"把持",如何能够实现《物业管理条例》中法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不被业委会剥夺的问题,则在全国很多物业管理区域中凸显出来.本文站在政府积极介入和业主内部团体建设的角度,给出了我们一个答案,并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可参考性.  相似文献   

16.
刘晓佳 《现代经济》2005,(11):65-66
北京市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一案于2005年7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静源居小区的业主认为开发单位--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购房合同,遂授权业委会向法院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7.
程磊 《现代经济》2009,(4):40-41
当单个业主想要罢免个别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时,业主个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试图在此问题上找出一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8.
谭君 《现代经济》2007,(5):34-36
业主维权是社区业主委员会出现的直接动因,但是业委会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此.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商品房进入居住小区生活,业委会担当起了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资源的角色.业委会的出现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它标志着社区自治这种新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在我国的诞生.  相似文献   

19.
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起点。我国现行立法虽已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但没有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结合国外的若干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模式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我国宜构建以环境行政机关为主、环保NGO为辅的原告二元主体资格模式,同时辅之以行政救济优先、扶持环保NGO成长、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诉讼成本保障机制的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0.
厦门黄金大厦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之间的矛盾已经上长到了“刑事级”:该大厦一名业主彭女士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业委会成员叶先生侵占罪,说他侵占全体业主的50万元公共维修金(以上简称“公维金”)。原来,该大厦50万元公维金,原本是业主共有的财产,却发现以业委会委员叶先生的个人名义购买了国债,公维金就这样“变身”了国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