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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环境人格利益作为人格的应有内容,是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构成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它体现了人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与精神价值的需求,包括环境物质性人格利益和环境精神性人格利益两个方面。在现行的民法制度无法对环境人格利益提供全面保护的情形下,应当将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环境人格权独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这不仅是现代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是环境权私权化的必然要求。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相比,环境人格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它是一项总括性权利,具体包括生命安全和健康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眺望权和景致权等。鉴于环境人格权的特殊性,对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也具有保护限度和保护方法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
企业名称权既是企业固有的一项人格权,又是一项财产权。名称权的权利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客体是名称,内容包括设定、使用、变更和转让等四项权能。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变更、使用和转让;非法使用企业名称;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我国已实现了对企业名称权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多方位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民法是人法,人的价值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源泉,民法正是出于对人的价值和尊严保护的实际需要而设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尊重人格.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确认,对于保护特定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美国公开权是目前被公认的较为完善地解决了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问题。公开权在美国是一种财产权。本文对美国公开权从普通法和制定法两方面做了详细介绍,并进一步对公开权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5.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信息爆炸的今天,大数据统计遍布政治、商业、教育等各个领域,数据信息的统计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益处,但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个人信息权的发展和保护显得越发重要。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存在一些相关规范,但是有关个人信息权的专门法律仍没有制定,在司法实践上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看法也是不相同的。个人信息与人格权经常密不可分,但由于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综合人格特征,是一种新型独立的人格权,故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一定重合关系,但个人信息的概念远远大于隐私权所包含的范围。在我国立法中,对隐私权有明文规定,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不能将二者混同。个人信息权应该有其单独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概念、范围、内容、保护机制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在受到侵害时能够真正得到有效、合理的救济。  相似文献   

6.
在基于特定信赖关系进行个人资料披露的场合,授信方对于对方保守秘密享有程度很高的守信期待及安全感利益。这是一种独立于隐私利益、名誉利益的人格利益,与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也有很大差异。以这一利益为内容的“新型”人格权——守信期待权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相似文献   

7.
"商品化权"问题起源于英美,可以分为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和虚拟角色形象商品化权两大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分别采用人格权和著作权加以保护。无论虚拟角色形象权还是真实人物形象权,都是"商品化"现象出现后的必然结果,是权利人应当合法享有的支配权、财产权。"商品化"权如离开形象利益,则此概念无意义,而形象权如离开"商品化"视角,则无须对其进行有别于著作权或人格权的分析。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形象权也就是形象"商品化权"。  相似文献   

8.
商事侵权是商业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商事侵权行为是指在商事活动中,行为人违反法定的或交易习惯上的注意义务侵害他人权利和法益的行为。商事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独立于传统民商法的独立法律部门,而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普通的商事侵权行为和特殊领域的商事侵权行为划分为基本框架,确定商事侵权行为的类型。普通的商事侵权行为以侵害的客体为划分标准,包括侵害商事人格权、侵害物权、侵害债权、侵害知识产权和侵害营业权等侵权行为,特殊领域的商事侵权行为则包括公司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质量责任、商事欺诈侵权、竞业禁止侵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无法完全归入普通商事侵权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9.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陪偿制度,有利于阻却侵权行为,保护人格权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0.
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具有不同性质,法人人格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构造,是为了保护自然人以团体形式存在的人格利益。在人格权的基本构架上必须坚持以自然人人格权为基本形态,只有在相应的自然人人格利益可以经历团体性的转化,能够为个体作为团体成员的方式来享有时,相关的人格利益才可以构造为法人人格权,从而通过保护法人人格权,来实现对团体成员的特殊形态的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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