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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依法、依章、科学合理的推进是政府廉洁、高效办公的最切实体现,也是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水平的关键。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工作虽然有《政府采购法》作为法律依托,但是由于实际购买环境以及服务需求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因而政府需要在《政府采购法》基础上对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行二次补充,进一步细化服务类别和服务管理,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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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实施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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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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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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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4年来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我们看到,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仍然是一项新的事业,在实施和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地实践、探索和完善。笔者认为,针对各种问题,需要结合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和探讨。首先,要解决好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范围。应该说,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称“政府采购”,都是包含公共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的。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说明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该法第四条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工程采购,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虽然在法律中并没有说其管理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工程采购的确是独立出来了,是以《招标投标法》一个程序法代替了《政府采购法》,出现了政府工程采购脱离于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范围之外,使政府工程采购处于部门自行委托(或自行采购)、自行管理的状态。这种状况应该在未来的法制建设中给予重点考虑。其次,要完善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简单地说,就是要解决好由谁采购、由谁管理的问题,解决好采购机构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机构存在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中介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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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以为政府机关服务为目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也为供应商创造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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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在事业单位的深入贯彻,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结合笔者所在单位工作实践,不断探索规律,进一步增强依法采购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采购工作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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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9,(13):10-17
一、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现状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多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大,政府采购法规不断健全,采购规程日益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日趋和谐。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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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国库司5月份发布的统计数字,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1000亿元,预计今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尚晓汀在接受专访时提醒,国内企业要赢得政府采购大的订单需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要控制成本,拿出具有吸引力的性价比。同时,供应商也需要注意售后服务,不然只能吃一次政府采购“蛋糕”。 其次,供应商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由于今年政府采购以刚施行的《政府采购法》为准绳,规则的变化对政府采购的影响较大。政府采购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政府采购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