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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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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军清 《金卡工程》2010,14(3):54-55
作为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与传统提单相结合的产物,电子提单被认为是使传统提单克服固有缺陷,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希望。虽然提单电子化对历经几百年的传统提单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但其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障碍。本文详尽论述了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障碍,尤其是技术障碍、心理障碍等,以期对提单电子化的商业及立法实践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杨慧琴 《新金融》2000,(11):26-26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乘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货物所有权凭证,是提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乘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签发习惯上是一式三份或两份,一份提单完成交货责任后,其余正本均告失效。 信用证一般规定全套海运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有些信用证并不要求全套提单,却规定1/3提单由出口商直接寄进口商,这一份提单因不通过银行转递。  相似文献   

3.
虽然电放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但其所显示的信息与正本提单看似并无不同,因此审核时可参照副本提单的审核原则。货物运输中的电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解决近洋运输中货先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承担因电放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的前提下,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不再签发正本提单,或悉数收回已经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并授权目的港代理人(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凭承运人通知和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无须提交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4.
章宇文 《金卡工程》2010,14(5):207-208
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运输单证制度、电子运输记录制度,并与现行的三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上有关提单的立法和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比较,总结《鹿特丹规则》改变了现行国际公约对于运输单证适用的单一性;提供了电子提单的未来发展的可行性;向传统提单制度提出了挑战,以应对电子商务及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提出我国《海商法》有关运输单证规定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黄剑辉 《金卡工程》2010,14(9):118-118
电子提单目前还处于稚嫩的兴起阶段,在法律和技术上仍然存在一些很难跨越的障碍,传统提单在商业流通领域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电子提单必将取代传统提单成为21世纪海运业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6.
熊敏 《金卡工程》2010,14(3):160-160
提单在国内外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各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未能取得一致认识。伴随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不断增加。而从我国《海商法》中对提单的规定来看,提单或为债权凭证或为物权凭证,这种状况,不但导致了在理解上的分歧,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提单法律性质的准确厘定,是顺利实现提单权利的前途,也是提单案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陈诚 《金卡工程》2010,14(8):225-225
提单在国内外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各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未能取得一致认识。伴随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不断增加。而从我国《海商法》中对提单的规定来看,提单或为债权凭证或为物权凭证,这种状况,不但导致了在理解上的分歧,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提单法律性质的准确厘定,是顺利实现提单权利的前提,也是提单案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下面对提单的风险作出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无单放货是在海运与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绝对的禁止或者杜绝无单放货行为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如何两全地解决这个海上贸易中的"老大难"问题,如何明确这个问题的具体属性,学理上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上也常是同案不判.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展开,探讨无单放货的具体定性,并针对具体的无单放货行为提出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0.
张万英  田争 《中国外资》2011,(14):192-192
随着物流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货主对于物流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货代介入和参与国际货运已经成为国际货运经营模式的主流。因而货代签发分运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以及货代与船公司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需求的一种表现。然而,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无论是在表面形式上还是在法律责任上以及操作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明确和区别二者。  相似文献   

11.
案情:一词引发拒付 某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同时规定运输行提单也可接受(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受益人提交的海运提单在右下角的签署处显示ABC Company as forwarder,既不是“ABC Company as carrier”,  相似文献   

12.
随着物流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货主对于物流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货代介入和参与国际货运已经成为国际货运经营模式的主流.因而货代签发分运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以及货代与船公司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需求的一种表现.然而,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无论是在表面形式上还是在法律责任上以及操作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明确和区别二者.  相似文献   

13.
案情:出口商被迫接受租船提单 受益人中国XX公司收到韩国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品为钢材,价格条款为FOBCQDTIANJINCHINA。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租船提单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14.
案情:出口商被迫接受租船提单 受益人中国XX公司收到韩国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品为钢材,价格条款为FOBCQDTIANJINCHINA。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租船提单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15.
于政霞 《金卡工程》2010,14(6):191-191
在现货海运实务中,预借、倒签提单或无单放货的现象大量的存在着,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引起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6.
海运提单即是物权凭证——这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根深蒂固的概念。但在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因海运提单屡屡发生纠纷。分析这些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感到对于海运提单的作用和风险需要有更全面的认识。俗话说:防患于未然。下面的案例也许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18.
众所周知,海上运输仍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因此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  相似文献   

19.
钟羽 《中国外汇》2018,(19):60-6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20.
对如何根据盖章与签字的距离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尚无明确的评判标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需审慎把握。信用证46A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同时47A规定租船提单可接受。提交的提单上显示“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运费按照租船合同支付)”,且签署栏显示如图1所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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