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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 《21世纪商业评论》2012,(6):30
iPad不归苹果所有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的一系列说法,颇有大企业沙文主义味道。有知识产权律师认为,针对苹果的这种说法,唯冠可以提出"反向混淆"的问题,但反驳并非那么有力。为苹果和IP公司做代理的是国内相当知名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其任务就是千方百计证明当初IP公司和台湾唯冠签署的iPad商标转让合同,对同为唯冠控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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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苹果通过旗下IP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得了台北唯冠iPad全球商标。"遗憾"的是,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而是在深圳唯冠的手中。于是苹果iPad进军大陆市场,纠纷不可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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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Apple Inc)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二审2月29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当庭未判。在近日上海浦东法院驳回深圳唯冠提出的"iPad"禁售申请,中止诉讼之后,海外媒体又爆出深圳唯冠科技在美国向苹果提起诉讼的消息。指控该公司在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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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备受业界关注的IPAD商标权案一审判决。深圳中级法院认为,原告美国苹果公司及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简称"IP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归其所有不能成立。分析人士在得知一审判决后纷纷表示,预计苹果公司很快将上诉,否则将变成"侵权",而商标使用补偿更是可能会达到巨额的上百亿元。此次IPAD商标争议可追溯到10年之前,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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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全球最大的外部磁盘存储系统商美国EMC公司(以下简称EMC),一个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科技),从产品上看似没什么联系的两家公司,十几年来却一直纠缠不清,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商标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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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伯凡 《21世纪商业评论》2012,(5):12-13
唯冠的“原始股”
苹果唯冠之争看上去足一场实力极不对称的战争。一些有逆向种族主义倾向的人认为唯冠是赤贫并对超级富豪的敲诈。唯冠是一家名不见经传却有行业远见的小公司,早在2000年,这家公司就预见到不用鼠标和键盘的平板电脑将会赢得巨大市场,为此它注册了iPad商标,开发和研制这种代表未来的新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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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与达能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中方要使用娃哈哈商标,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协议中,文字的表述有些拗口,“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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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地位及其影响的变迁提示,从全球最大的工厂发展为全球最大的品牌塑造者是一个挑战……品牌不仅代表企业的实力和产品的竞争力,而且是一个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涉及品牌的商标之争频生波澜。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却是一个表面上看来皆大欢喜,而双方都不得不接受的无奈选择;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控股加多宝公司的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创立于清道光年间的王老吉凉茶,通过市场运营重获新生……2012年,似乎成为中国社会全民普及《商标法》的元年,而品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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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品牌名称是企业品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轻易转让,一个国家著名商标拥有数量也是衡量其经济实力和品牌实力的重要标准。“达娃之争”再次提醒中国企业,商标和品牌名称的转让要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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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格力电器(000651)公告称,“格力”商标转让手续全部完成,国家商标局已确认格力集团将“格力”商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申请于3月27日正式生效。至此,长达近3年的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的商标使用权母子之争彻底“结案”,“格力”商标使用权名正言顺地成为子公司格力电器的资产,而非母公司格力集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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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集团公司转让定价策略的实证分析——兼论我国转让定价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跨国集团公司转让定价,既是跨国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一个涉及面广、背景复杂、影响重大的特殊领域。随着资本国际化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跨国集团公司转让定价管理也日益重要,因而倍受跨国公司总部和东道国甚至居住国政府的重视。从宏观上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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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横"的撞上"不要命"的在经销商的眼里,苹果是一家很"横"的公司,向来只发号施令,合作伙伴鲜有谈判的机会。如今,这家公司撞上唯冠科技,这个濒临破产的、"不要命"的公司。于是这场商标权纠纷,打得格外猛烈。深圳唯冠于2001年在中国注册"iPad"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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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和对老胶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对股东部分优先购买权应针对股权整体转让和股权分割转让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地分析。在股权整体转让的场合,其他股东不能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在股权分割转让的场合,其他股东则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在未来修订时,应对股东的部分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