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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工作中的核心工作就是农民增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益。但各种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类型,并提出了解决这些纠纷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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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工作中的核心工作就是农民增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益。但各种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类型,并提出了解决这些纠纷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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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物权效力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上升,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以及国家征地拆迁的增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更是呈现出上升趋势。而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方面,当前我国对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的认识还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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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光贵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16-21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典型模式主要有:"返租倒包"、"投山入股"、"买断经营权"、"土地流转合作社"、"大米加工业带动土地流转"、"借力产业资本助推土地流转"等。这些在实践中产生并经过实践检验较为成功的土地流转的典型模式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同时应注意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经济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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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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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转让、转包、互换、代耕代种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主要指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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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阐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中介组织、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引导规范等方面提出如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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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模、方式、品种不断增加,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关系日趋紧密和复杂,信用基础的薄弱使得各种纠纷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显著的专业性和多样性。诉讼和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途径,而仲裁以其固有的特点更适合于解决证券纠纷的需要。因此,在积极推进证券诉讼制度建设的同时,中国尤其应当加快构建证券仲裁制度,以完善中国证券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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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部署要求,梁山县启动了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以确保我们拳铺镇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稳步进行,现就确权登记颁证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推进的方法步骤等内容,成立了以镇三资办人员为主的调研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外出学习考察等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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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船舶行业经济贸易活动中,船企根据自身经营业务性质,在规范经济合同、劳动关系合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与船东、分承包方、供应商等洽谈产品订单和工程业务时,绝大多数签订了承揽承包经营合同,明确了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纠纷后的责任追究与经济奖惩等条款。尤其是在与国外船东合作时,还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后采取何种仲裁、诉讼方式,在何地裁决、诉讼等,都作了详细约定,这就使经营合同有了法律依据,将企业经营行为纳入了法治轨道,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打下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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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川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31-36
我国目前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合法权益"和"主观主义"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三合一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初期对当事人的认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已经越来越不适用行政诉讼发展的要求,成为行政诉讼起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把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纳入行政诉讼,规定"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实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的原则,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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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光贵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15-17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或彻底放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行为。以安徽省为例,从七个方面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趋势,以期提高人们的认识,推动农村第二次改革进程的加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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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是指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以公司化的方式对土地经营实行规模化运作,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凭其所拥有的股权参与权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即称为出资合同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为股份投资到公司里,由公司对土地实行整体布局、统一规划,然后科学的进行效率兼效益的农业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增值效益。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资到公司,既可以成为公司员工,继续参加农业生产,也可以不参与土地经营,将土地完全交给公司,只是按股分红。在此情况下,出资农户可以凭借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股分红;公司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其法人财产,投资经营,获取利润,从而实现最大资本增值。其实,早在1994年广东省政府就在珠江三角洲推广过土地股份合作制。继广东之后,福建、浙江等沿海省市也开始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随后全国不少地方都开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进行尝试。2006年12月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成委办[2005]37号),和2007年7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渝工商发[2007]17号则以高级别的文件形式允许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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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研究》2019,(6)
本文利用我国30个省份2003-2016年的相关数据,综合采用SBM-Super-DEA模型和空间计量模型实证检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存在显著的"空间外溢效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颁证制度触发了显著的农业生产效率"空间外溢效应",一个地区被纳入确权试点后,周边地区也会在区域农产品竞争的激励约束作用下向中央申请试点政策,引发土地确权的"空间示范效应",与土地确权的"产权作用机制"完美耦合便触发农业生产效率"空间外溢效应"。因此,应率先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空间示范效应"潜力较大的地区纳入试点范围,并根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改革目标,实施差异化的试点层级瞄准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