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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6日,青岛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买卖棉花合同书,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美国原棉2000吨。2005年12月11日,A公司与山东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代理开立信用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公司为A公司进口棉花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远期180天信用证3783127.92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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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9年9月,中国A商贸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贸易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A商贸公司与大连C货代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连C货代公司代理货物在起运港的相关出运事宜。合同签订后,大连C货代公司向D船公司安排了订舱出运。货物自大连港起运后被顺利运至美国的华盛顿港,货到港后,美国B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后D船公司通过大连C货代公司告知了目的港货物无人提货的情形,要求就货物处置出具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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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案例介绍 2002年8月,A国B公司与C国D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合同约定由C国一家银行开出一份以D公司为申请人,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约定由B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商品,目的港为C国港口。9月,C国银行开出信用证,经A国银行审查后,发现该信用证条款完整,指示明确,索汇路线清晰,提单条款为指示提单,指示的抬头人为D公司(即TOORDER OF“D公司”),并且没有对B公司不利的软条款,A国银行遂通知B公司。B公司于是开始根据合同约定准备出口货物。准备妥当后,B公司与E公司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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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A国B公司与C国D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合同约定由C国一家银行开出一份以D公司为申请人,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约定由B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商品,目的港为c国港口。9月,C国银行开出信用证,经A国银行审查后,发现该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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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5月,中国A贸易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美国B公司供应棉花800吨,价格条件是CFR秦皇岛港,总货款122万美元,装船期为2006年10月,信用证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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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3月3日,中国A公司(采购方)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花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进口花生1万吨,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香港B公司又与美国C公司(供货方)签订花生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由美国直接运到中国宁波,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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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2月,上海 A 公司与美国 B公司签订购买2000吨俄罗斯产苯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上海 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购买俄罗斯产苯酐2000吨,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上海 A 公司按买卖合同约定依时申请上海 C 银行开出以美国 B 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货物品名、货物总重量(净重和毛重)、货物包装用50公斤袋装、40尺集装箱装运,但没有列明货物袋装总件数以及是否每袋重量必须为50公斤包装(注:该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英国 B 公司收到该信用证后,经审核接受了该信用证,并按合同约定备货装运。按合同约定装运货物后。美国 B 公司即按信用证条款要求制作议付单证,并将全套议付单证交议付行美国 D 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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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外贸代理业务中,由于选择的代理类型不同,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也截然不同案情简介案例12()07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中国A外贸公司(代理人)代理北京B公司(委托人)先后三次从加拿大C公司进口废纸.前两次代理进口废纸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L/C),合同均顺利履行,第三次代理进口时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函称该第三批废纸系c公司对其前两批货物质量问题的补偿,不需对外付款,要求A外贸公司只需协助B公司办妥提货手续即可,A公司在未向C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即签署了C公司传真发来的买卖合同并用于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并未发回加拿大C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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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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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的审理中,一审法院认定,C外贸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外贸出口代理合同》真实有效,双方的外贸出口代理关系成立;C外贸公司与B工公厂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仅备商检之用,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购销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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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日本一家出口公司A与俄罗斯某进口公司B签订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俄罗斯B公司出口鳕鱼1,000公斤,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且注明信用证受的约束.B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来信用证,A经认真审证,确认无误后开始备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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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业务的几种风险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进口业务实践中,代理进口业务的常见形式是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代理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签订进口采购合同,对外付款,并办理货物进口报关、运输、仓储等有关手续,作为对价,代理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同时代理公司要承担进口合同履行的风险。一方面,代理进口业务有利于代理公司增加收益,扩大业务量,另一方面,代理业务模式决定了操作中有较多的不可控和不规范的成分,比如信息不对称,市场不熟悉,客户不了解,委托方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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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2008年6月28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同一天,C公司为B公司的开证申请向A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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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2009年7月,国内某家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委托其向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代理进口一台多线切割机,用于切割硅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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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接到上海M有限公司(被代理人)同行的一个咨询电话,他们公司委托安徽省A公司(申请人)代理进口一批建材,代理进口合同中规定由A公司开出信用证,未规定即期、远期或假远期,申请人与受益人合同中规定开立即期议付信用证,A公司实际开出的是假远期议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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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甲、乙两公司使用的成套设备均为委托同一家外贸公司(下称丙公司)进口.其中甲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由甲、丙公司与境外A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甲公司为"买方",境外A公司为"卖方",丙公司为"进口代理商";而乙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则由乙、丙公司与境外B公司三方签订,丙公司为"买方",境外B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最终用户".除上述进口合同外,甲、乙两公司还作为"委托方"分别与"受托方"丙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均约定"如为法定商检货物,委托方按规定办理商检和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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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国内C公司计划从山东A公司购进500公吨已内酰胺。于是2006年1月9日,山东A公司与瑞士B公司就其从瑞士B公司进口己内酰胺500公吨(溢短装5%)达成口头协议,山东A公司于当日将拟定并签章的协议发给瑞士B公司签署,但瑞士B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才将签署后的合同发给山东A公司。鉴于合同约定的开证时间为1月20目前,山东A公司在收到合同后,于2006年1月18日立即按瑞士B公司的要求开立货物重量为330公吨,提单日90天的远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