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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比较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0年 6月,国务院第 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条 (二 )项:“……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现行利润表是按照费用的功能列示。 世界流行的利润表基本格式有两种:一是流行于我国、美国和日本的费用功能法利润表或称销售成本法利润表;另一是流行于欧洲国家的费用性质法利润表 (或称支出性质法利润表、总成本法利润表 )。根据欧洲联盟第 4号指令,欧洲国家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或费用功能法利润表。两种利润表都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于 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 (I…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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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性质法利润表:人力资源成本披露方式的最佳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人力资源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对人力资源成本的披露十分迫切。我国现行的费用功能法利润表无法满足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披露的要求,而欧洲流行的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正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利用费用性质法利润表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进行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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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流行于世界的利润表主要有两种基本格式。一种是费用功能法利润表或称销售成本法利润表,主要流行于我国,美国和日本。另一种是流行于欧洲大陆国家的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或称支出性质法利润表、总成本法利润表。这两种利润表都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与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I)——财务报表列报所推荐的。但新IASI将费用性质法称作是第一种方法,而将费用功能法称作是第二种方法。2000年6月,我国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报告条例》第10条规定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列示。但是我国现行的利润表是把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列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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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祥策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0):46-47
一、准则中有关利润表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条规定:(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从本准则利润表的项目来看,我国选择的是费用功能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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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两种利润表世界流行,都为新IAS1所推荐。两种利润表的区别只是经营利润中的费用项目揭示不同。新IAS1规定:采用功能法利润表时,应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权衡利弊,必然得出应当采用费用性质法利润表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