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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笔者认为,在房地产转让时,应先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发证,然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发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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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产权?”之我见四川广元市国土局汪建国本刊1994年第12期对《谁享产权?》一文征求读者意见以来,得到了许多读者的关心支持,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部分来稿刊登如下。本刊编辑部《中国土地》1994年第12期刊登的“谁享产权”案例,笔者认为确值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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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1988年第2期《月谈会》栏内,登载了田信同志“变土地均等经营为地价均等占有”的文章,细读之后,感到若按作者提出的地价均等占有,接包土地的农户支付地价以取得转让户的土地,恐怕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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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房产应归陈某︽争议房产应归谁︾案例析评舒云编者按:《争议房产应归谁?》案例讨论已告一段落,今天本栏刊载舒云的文章,对该案作出点评。在《争议房产应归谁?》一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原告陈某与被告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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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对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注意,不能简单地因受让方没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就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也不能因受让方占有使用受让土地的事实存在就对其按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合法转让与非法转让的区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使用权人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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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澄清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处理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依据。研究方法:综合采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案例分析等方法。研究结果: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股权与实体资产之间关系的认识分歧。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实的一般标准,但是,在公司法人形骸化、公司股权与土地使用权实质同一的情形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当有限度地适用于股权转让行为。研究结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平衡股权转让自由与土地市场流转秩序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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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阅读了《中国土地》第五期刊登的《力量来自于联手——吉林省国土与监察两部门一次联合办案纪事》一文,虽然文中违法用地行为及具体责任人最终都受到了严肃查处,但笔者读后亦喜亦忧。文章称,这起2003年发生在吉林省吉林市所属的桦甸市的轰动性的土地违法案件,在国土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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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9期刊登了赵军翔同志《也谈土地有偿转包》一文,1986年第5期又登载了李录堂同志《土地有偿转包中不存在经营权的“补偿”——与赵军翔同志商榷》的文章。两文各出一端,互有得失。赵文提出在当前的土地有偿转包中存在着经营权的“补偿”,但他认为有偿转包“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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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农业经济问题》1990年第6期刊登的刘恩弟和陈宝玉同志的文章《如何看待农村推行土地租赁制及有关问题》(简称《刘陈文》)和刘华珍同志的文章《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制的几个问题》的“承包制和租赁制有原则的区别,不宜把收取提留称为有偿承包”部分(简称《刘文》),又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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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拜读了贵刊2005年第6期,对第22页《村民无权私自租赁土地》一文的标题提法很不理想,对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也不敢苟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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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农村经营管理》2012年第7期刊登的题为《湖南石门土地侵权纠纷案例》(以下简称案例)和2013年第2期刊登的题为《(湖南石门土地侵权纠纷案例〉商榷》(以下简称案例商榷)的两篇文章后,进一步触动了我近年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应用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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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2012年第7期刊登了题为《湖南石门土地侵权纠纷案例》(以下简称案例)的文章。通过反复认真研读,认为湖南省石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同行们裁错了。主要错误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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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2005年第4期和第7期相继刊登了张睿、余东海两位同志的文章,对某县法院判决的一宗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案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运用等方面均有诸多不妥之处,值得商榷。该案的基本情况是:陈某将于1992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旧房,以书面遗嘱的方式由四个子女中的三个共同继承,未尽孝敬义务的三子未取得该房屋的继承权,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改建手续。陈某去世后,在三个子女拆除旧房修建新房时,未取得继承权的三子与取得继承权的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