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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2014,(10)
随着我国P2P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风险问题的不断暴露,P2P监管也受到各界高度重视。英美两国的P2P监管体系相对完善,对我国P2P监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比较了英美两国P2P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架构,分析了其对我国P2P监管的启示。研究发现,英国的P2P监管采取监管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美国以SEC为核心监管机构,多部门分类监管。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和P2P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了当前我国P2P监管的思路:划出监管红线,鼓励创新为主;可重点参照英国实践,行业自律与国家立法相互补充,逐步完善我国P2P监管的法律规范;明确监管机构和重点,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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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平台中融民信总待偿金额达5.50亿元。据网贷之家预计,善林金融员工数量可能超过1万人,财富管理规模可能为100亿元以上。资管新规发布之后,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让所有投资产品的风险问题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买哪个产品都会有风险,那么,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只从产品收益率角度去选择产品,比如,当前的P2P收益率在9%-12%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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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矩不成方圆。只要谈到P2P,都逃不开监管的问题。
银监会5月份两次召集相关人士探讨P2P平台的监管问题,部分已经投身P2P网贷的投资者听闻“监管季”即将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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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P2P已经成为民间金融风险的焦点.相关数据显示,截至8月24日,已有149家P2P平台跑路.随之而来的是对P2P监管的呼声此起彼伏、越来越强烈.如何监管P2P已经成为社会热议和关注的焦点问题.
从监管部门分工上,监管P2P的重任可能落在中国银监会身上.目前,最令人担心的是,监管层除了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和禁止资金池操作等底线原则外,可能将对P2P的注册资本金、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P2P从业人员的背景、P2P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定,即:底线原则+行业准入门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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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英国成立的创新企业ZOPA,首次引入了个人网络借贷(P2P,Peer-to-Peer Lending)的概念。次年,美国成立的Prosper是美国的第一家P2P公司。2012年成立的i-Lend是印度的第一家P2P创新企业。P2P通过在线的形式,直接建立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桥梁,给个人和中小微企业都带来了直接融资的新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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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以及人们对资本便利快捷的迫切需求,P2P借贷平台在我国蓬勃发展。然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的情形下,P2P借贷平台不仅缺乏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手段,还缺乏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存在诸多洗钱风险隐患,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可能。本文从P2P借贷行业发展历程、经营模式着手,探索性分析了其存在的潜在洗钱风险,并在借鉴英美两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策略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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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平台发展受限的根本原因是诚信体系缺失,未来P2P平台革不了银行的命,但即将面临行业洗牌,未来发展的重点在于找准市场定位。分析国内P2P监管的困境,认为我国监管当局并非无监管手段可用,而主要是在处理P2P发展与有效监管的矛盾上存在两难。未来应当重点强化资金监管,关注平台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并通过设定监管的基础性框架、阶段性监管逐步推进、功能性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有效隔离P2P风险向传统银行业扩散等手段强化对P2P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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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监管细则背景下,加之2016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仍在增大,P2P平台将面临着一轮大洗牌,九成以上的平台企业会遭受到巨大生存压力。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网络借贷(P2P)信息中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平台经营范围、披露义务与禁止事项等,新监管细则将对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促进平台合法合规经营产生积极作用,或将改变网贷行业超常规发展与高跑路现象并存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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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国内P2P的发展状况目前,P2P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种是P2P平台只以中介身份向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同时由合规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在这种模式下,参与交易的主体是一对一或一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一个或多个借款人投资,或多个贷款需求由一个投资人借出,此间如果借款人急需用钱,可以转卖债权从而随时实现取现。在国内,这种经营方式的代表有人人贷、网贷之家。另一种是多对多的参与交易主体,即P2P平台将投资借款与贷款需求打散组合,形成不同期限和金额数目的债权与债务,甚至由P2P法人代表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