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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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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双泉 《税收征纳》2007,(4):38-38,43
商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会从供货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利收入.有的是供货方以奖励的方式给予的返利.有的是供货方向商业企业支付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有的是从供货方取得返还资金.有的是从供货方取得实物资产。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直接相关的返利收入(即平销返利收入):另一类是商业企业仅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而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利收入(即进场费收入)。由于销售返利收入与进场费收入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涉及不同的税种.税务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处理也不相同.取得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必须认真加以区分.否则会造成计税错误.  相似文献   

2.
返   利是当前生产、商贸领域内促销的重要手段,是生产方   或经营方为鼓励经销商销售产品采取的激励措施,是平销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本文拟结合实际,就返利的形式、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进行分析。主要形式及对税收的影响 随着税务管理、稽查力度的加强,返利存在的形式越来越隐蔽,目前,返利以实物返利为主、现金返利为辅,通常按销售量返利和按销售额返利,销售量或销售额越大,返还比例越高。返利取得的形式不同,采取的票据往来形式也不同,财务核算方法多种多样,对税收影响较大。 (一)购货方提供“增值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  相似文献   

3.
本篇文章首先对销售折扣与折让以及销售返利的基本含义进行概述,结合实际案例,对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以及销售返利业务会计核算进行了相关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相关领域提供些许的参考.  相似文献   

4.
粱森 《财政监督》2005,(4):22-22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在销售活动中采取各种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打折让利、返还差价等层出不穷,这其中不乏销售返利、返还差价的方式,是否有逃避税收的问题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5.
夏宗华 《税务纵横》2003,(12):140-140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十分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采邓销售折扣、折让、平价销售、返利等促销手段,去占领更多的市场和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其中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价或低于进货成本价销售,而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形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返利  相似文献   

6.
王波 《税收征纳》2010,(10):41-44
一、代销商品方式的分类及特点 代销商品销售是商品销售中被供应商、商家所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产品积压和仓储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降低商品经营风险。在当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下,代销不失为一种好的销售方式。  相似文献   

7.
胡俊坤 《税收征纳》2011,(5):29-30,37
所谓平销返利,通常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  相似文献   

8.
周翼 《税收征纳》2013,(9):34-36
折扣销售货物的折扣积分,是指企业在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同时给予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其兑换成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如商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卡等积分返利或奖励计划等。折扣积分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法,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相似文献   

9.
麟翔 《税收征纳》2001,(4):34-35
返利销售和降价销售(指折扣销售)是生产企业推销产品采用的一种销售方法。二都是让利于购货方,从销货方生产企业讲,前一种形式是事后返利,后一种形式是即购即返,但是这二种销售形式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企业所关心的税后利润也会不一样,现举一例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0.
白权 《税收征纳》2009,(12):23-23,25
“委托代销”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销售后.再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一种销售方式。某化工有限公司却利用“委托代销”这种销售方式.故意隐匿销售收入.逃避国家税收。  相似文献   

11.
刘宇 《中国外资》2012,(12):171+173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发生不当得利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害,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笔者从《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分析不当得利返还的依据、有关标的、范围等。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发生不当得利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害,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笔者从《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分析不当得利返还的依据、有关标的、范围等  相似文献   

13.
批发企业商品销售进价的计算和结转是否正确及时,关系到会计核算的质量。目前大体上有以下五种具体作法: 一、在销售“发货票”上计算商品销售进价。会计部门设置商品三级帐的,由商品三级帐记帐员,在“发货票”上计算商品销售进价(同时下商品三级帐),并分类汇总(分类进销差率与计划或上期实绩出入较大者应查明原因)填制记帐凭证,分别记入一级帐和二级帐的减少方。  相似文献   

14.
徐峰  谢强 《上海会计》2003,(1):43-45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平销行为,这在计算机及家电、食品等的销售领域中尤为常见。所谓平销,“即生产企业以商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退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生产企业返还给商业企业的利润一般按其出货量确定,即商业企业的销售量越高,则返点越高,如月销售量达到100万元,返利2%,月…  相似文献   

15.
商业企业让利促销的纳税筹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商业企业的销售活动中,商家为达到获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让利促销方式。目前较常见的方式主要有商品直接打折销售,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不难想象,对于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商家实现的销售额、利润额以及税负额是不同的。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选择最优促销方式,减轻税负以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商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税法需要规范的方面。本仅就以上三种促销方式所涉及的税负,税后利润额的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商业企业在让利促销方式的选择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销主渠道的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市场份额大幅度萎缩,农发行的信贷规模也随之下降。从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农发行信贷支持原则可以看出,解决好粮棉销售问题既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点,又是得到农发行信贷支持的关键,而联手粮食加工龙头企业走购加销一体化之路,是解决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粮食加工企业是否愿意与粮食购销企业建立一体化的伙伴关系,农发行如何发挥政策性金融职能,支持粮食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走购加销一体化之路?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三家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某油脂有限公司、某饲料有限公司和某米业总厂进行了调查。我们的结论是: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建立购加销一体化,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7.
徐亮 《会计师》2009,(4):23-24
<正>在特殊销售商品业务中,有两种销售方式协议中涉及可以退回商品,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销售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出售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另一种是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协议可退回的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不同,下面从上述两个方面阐述其会计处理的差异,并结合例题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8.
黄斌 《中国金融》2000,(4):46-46
案情简介1 996年 4月 ,B实业公司欲向C物业开发公司购买金座广场的房产 ,双方签订了期房销售合同。除自交首期款外 ,其余部分由B公司向A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1 996年 6月 ,A商业银行与B实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其后 ,A商业银行依约放款。但合同履行期间 ,由于C物业开发公司开发资金不足 ,不能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约定的交房义务。纷争之中 ,B实业公司对A商业银行也开始拖欠月供 ,并且于1 999年以C物业开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 ,返还已支付的购楼款 (不含贷款部分 )。经审理 ,双…  相似文献   

19.
唐琪 《财会学习》2018,(24):6-8
销售返利作为钢贸领域常见的营销手段,对于凝聚钢铁生产企业和贸易经销商之间的合作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对销售返利的概念及在实务中和销售折扣以及销售折让之间的异同加以分析,并就实务中常见的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从会计准则和税务规范的角度加以分析考量,以期降低钢贸领销售返利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相似文献   

20.
浦北县张黄副食品购销员于去年11月先后与宾阳县土产公司、贵县土产公司等四个单位,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四份,销售淀粉1132吨,每吨价格710元,总值为803,720元.合同交货时间是1984年1—3月.张黄营业所据此贷款支持.到今时间过去了,淀粉还在仓库里,银行贷款24.6万元无法收回.这是什么原因?合同书上签署“凭购货单位电报发货”所以,购货单位不来电报,生产单位就不能发货,对此,厂方非常焦急,曾多次与购方联系,购方都坚持,没发电报去,不能发货.对这样的合同,我们在贷款时应吸取什么教训?第一、凡社队企业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在贷款时,我们不能光听说,而必须进行作详细的审查,要看合同所订的条款是否清楚,破坏合同造成严重经济效果如何追究,有否法律保障等.如条款含糊不清,或有漏洞,应及时向借款单位指出以修正合同,否则不应贷款.因为目前,社队企业大部分生产不列入国家计划,产品是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而目前信息闭塞,不少带有盲目性.如果银行不慎贷款支持,往往就会有上面所述的严重后果.第二、购销合同没有监证机关签证,是无效的合同,不能贷款支持.因为,合同所订的条款,是两者之间的协约,没有第三者作证明,如某一方失约或发生纠纷,就没有监证机关仲裁.就无法追究责任.张黄副食品厂和购方所签的合同失约后,就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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