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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中华民族对故土一往情深,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流传至今的“叶落归根”、“美不美,乡中水;亲不亲,故乡人”等习语中窥见一斑。甚至有的身在海外的游子,身边也会很神圣地珍藏一捧故乡的泥土。这种眷恋故土的情感也许在世界上再没有哪个民族有这么强烈了。 然而时间的车轮到了今天,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这片土地却在渐渐地离我们远去。这是怎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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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很多人放弃了高薪、洋房和良好的生活,但是,更多的人并不是”放弃”什么,而是选择了一条更好的发展道路。作为中国人,无论身在何处都愿意为故土奉献,而这片土地同时孕育着很大潜力和发展空间,那么,“海归”的选择,或许在某个个体的经历中会以“放弃”部分为代价,但是这样的“放弃”比起未来可能的获得是微不足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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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房产的应有份额
按份共有属于共有的一种类型,我国法律对此已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处分或者转让。”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9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是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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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8)
荣格和弗莱都认为文学创作不是艺术家的个人创造,而是整个文学传统的产物。作为第二代的眷村子弟他们仍然延承着第一代眷村人的还乡梦,前者想要回归的是故乡家园,后者想要寻回精神的故土圣殿,八十年代以来,台湾社会,大陆环境的变迁给眷村带来许多变化,眷村中第一代外省人每每经验二度离散,而第二代眷村子弟则因种种的变故从其眷村离开,离散因此成为眷村两代人之间共有的生活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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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对共有财产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具体怎样操作才能落实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申请人对登记机构关于共有性质和份额的询问未作确定答复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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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的几种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可知,接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拉义务,这里的按份共有一般理解为按房产价值的份额共有,但本文认为如果可以明确部位,也可以按部位份额共有。按份其有按是否为法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按法定份额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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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条大路通罗马”,这句睿智的古希腊名言,告诉我们:成功的路不只一条。我们每个人都渴望成功,也更希望成功之路平安。理想上是这样,现实生活中也同样如此。如今,在我们祖国的东北边陲佳木斯市。我们的交巡警们在实实在在地以他们的忠诚为我们打造着一条条真真正正的平安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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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的风,轻拂神州故土,绚丽的彩霞,荡起长江黄河粼粼波光,一个久远的故事,连同一页一页翻过去的日历,总是那么记忆犹新。如果说,夏季是一个绿色芬芳的季节,那么,七月更是一个民族信念的象征。丝丝夏雨,宛若五线谱上的每一个章节,和着铿锵的旋律,激情的神韵,时时敲击着我们的心扉。曾经,在中华民族内忧外患,风雨如磐的漫长岁月中,无数志士仁人在黑暗中探索,寻求救国之路。终于,1921年7月,南湖一艘平凡的小船,满载真理与希冀,乘风破浪疾驰而来。从此,一把镰刀斧头供我们披荆斩棘,一颗红星照耀亿万同胞心头,枪林弹雨,血流原野,战马嘶鸣,红旗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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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企业质量文化.我们需要借助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充分和有效运行。建立在质量管理体系平台上.提升企业质量文化将会是一条捷径。有人将企业文化定义为.“企业全体员工所共有的一套理念、信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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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权的分割与份额的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1):41-42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我国新第5条①承认了商标权的共有,但对共有商标权能否进行分割与份额的转让未作明文规定,对这一问题的处理须有赖于《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对民法有关共有理论的理解与适用。《民法通则》第78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据此,按份共有商标权的各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并转让。依民法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②据此,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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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概念界定及其登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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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物权法》通过之前,在我国善意取得主要还停留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上。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