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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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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1年12月15日,俄罗斯联邦接替前苏联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1992年9月23日,俄罗斯联邦颁布《专利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品原产地名称法》、《计算器软件及数据库软件保护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1992年9月30日,俄罗斯专利商标委员会成立。1996年9月,该委员会更名为俄罗斯专利商标署。2004年3月9日,再次更名为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局。  相似文献   

2.
刘晨 《中华商标》2002,(5):18-19
近年来,作为以原产地名称命名的证明商标颇受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证明商标是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它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通俗地说,原产地名称实际上是以产地取名的产品名。  相似文献   

3.
田达良 《中华商标》2006,(10):33-35
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药品名称冲突引起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大致如下: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是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公司”)2002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片剂、贴剂、膏剂商品,商标专用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  相似文献   

4.
进入21世纪,随着俄罗斯的社会趋于稳定、经济发展开始提升,其商标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现行俄罗斯商标法由2002年12月11日修改的《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产地名称法》(以下称《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和2006年11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法部分)》第七十六章(法人、商品、  相似文献   

5.
《中华商标》2004,(10):30-31
“田阳香芒”是我区田阳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于2002年11月21日获取注册的证明商标。该中心自提出“田阳香芒”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积极向农民推广使用“田阳香芒“商标,在创立地方水果品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地发挥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及法国的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保护的原则:法国现行立法体现了法国以往的立法、判例以及欧盟1988年12月21日协调商标立法一号指令中所包含的原则。因此.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1-1条规定,“图形标记,例如外形.尤其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者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尤其可以组成商标。  相似文献   

7.
清源 《中华商标》2006,(2):20-23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尔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烟草、雪茄烟、非贵重金属烟灰缸、香烟过滤嘴、卷烟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烟叶和丁香混合卷制的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l0NS S.A.(瑞士劳力士促销有限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烟、烟具、火柴”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另外,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是复制ROLEXPROMOTl0NSS.A.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02年8月6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公告。  相似文献   

8.
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16,(4):118-119
欧盟商标条例生效2015年12月15日,欧盟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207/2009)的修改方案,2016年3月23日,新《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生效。根据新《条例》,欧盟商标申请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优先权申请应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应在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交;颜色及声音明确列为可注册标志,取消商标申请"图形表示"要求;虽不排除将商品/服务的"类别名称"或是其他"泛指词语"(general terms)作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名称,但认为该词语必须清晰准确,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仅能做字面解释;因功能性不能注  相似文献   

10.
清源 《中华商标》2005,(11):13-16
基本案情 香港申请人鸿道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分别在国际分类第29、30、32、33类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加多宝JIADUOBAO BEST DRINK及图”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该商标在30类“咖啡饮料、茶、糖果、面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02年10月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0;在29类”水果罐头、果酱、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等商品、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可乐”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分别于2002年6月4日和18日被驳回。  相似文献   

11.
案情摘要 温州正泰集团公司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1999年7月30日名称变更为正泰集团,2005年3月31日变更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其经营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器、建筑电器等。正泰集团于1998年7月7日取得“正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1189594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线、低压电器原件等。1999年12月29日,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所附商标图样包括“正泰”文字、“正泰”文字及图形及“CHNT”文字商标。1997年2月21日,温州正泰集团公司在第ll类照明灯等商品上取得“正泰”文字及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950947号。该注册商标标识上方为“正泰”文字,下方为“正泰”拼音。1997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正泰集团公司。  相似文献   

12.
传播本质上体现为信息的流通,而信息要流通则依赖符号。所谓符号是指信息的外在形式或物质载体,是信息表达和传播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要素。“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感觉到的声音、动作、形状、颜色、气味甚至物体,只要它们能够携带信息或表述特定的意义,都属于符号的范畴。”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传播学里谈的符号与商标法谈的标记实为同一个词。TRIPS所提到的“视觉可感知“与传播学理论中所指意义完全相同。在符号载体中,可以非常容易地找到我国商标信息载体的对应形式,那就是TRIPS最低要求的视觉商标。  相似文献   

13.
郑思涛 《中华商标》2023,(10):69-73
<正>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2020年,我国作为缔约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协定》)。该协定对商标概念作出了较为宽泛的界定:“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都应当构成商标”,并且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RCEP协定》肯定了非可视性商标的法律地位,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14.
王建华 《中华商标》2008,(10):39-41
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代表了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TRIPS第十五条在商标权可保护的客体中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相似文献   

15.
陶懿 《中华商标》2010,(3):16-19
2001年5月,张裕集团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注册“解百纳”商标,经过公告期无人异议于2002年4月获准注册。同年6月,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行业的竞争对手以“解百纳”系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和通用商品名称为由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局对“解百纳”商标作出了撤销决定,张裕集团随后提出复审请求。  相似文献   

16.
米阿前 《中华商标》2005,(11):38-39
1994年12月14日,原青岛市第一酿酒厂(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注册了“秦始皇”及图商标(注册号719590),2002年12月,现青岛第一酿酒厂向天津市工商局红桥分局投诉称,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生产的“秦皇”牌白酒与其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申请人则以该商标权利人已灭失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注销申请。2005年,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的注销申请。理由是: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2.证据不能证明权利人灭失。  相似文献   

17.
王娜  程丽元 《中华商标》2013,(12):20-24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先后于2000年1月10日及9月19日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申请注册IPAD商标,并先后于2001年6月21日及12月14日获得授权(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涉案商标)。  相似文献   

18.
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表明国家已经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个种类纳入商标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06,(11):40-42
2002年3月19日,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豫丰公司)在第31类植物种子、玉米种子、小麦种子、黄瓜种子、辣椒种子商品上申请注册“子弹头ZiDanTou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3月20日。争议商标由汉字“子弹头”及其汉语拼音“ZiDanTou”与三颗子弹头图形组成。  相似文献   

20.
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比较研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对显著性的要求一般体现在各国对商标的界定中。有的法律将显著性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以图样为准,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所施颜色。”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显著性,而是采取了暗示的规定方式。例如,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两处条文中“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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