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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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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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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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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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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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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问题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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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3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作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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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策背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的精神,201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发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13号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113号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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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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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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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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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策背景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106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06号文政策调整的内容,经商财政部同意,于2014年2月8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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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是出口退税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本文归纳了我国目前有关该期限的规定,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应明确法定支付退税期限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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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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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退(免)税备案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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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二、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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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仍然反映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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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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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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