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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商标的主体似乎是比较清楚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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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9日,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CEPA补充协议五》”)。《CEPA补充协议五》规定,在商标领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商标工作组,加强两地在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此前在《CEPA补充协议一》中规定了内地和香港相互开放商标代理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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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中国和欧盟,只有通过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权的重要步骤,而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没有法定理由就不能拒绝注册。[1]在欧盟的商标法中,既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也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其中,根据《2017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和《2015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的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之一。然而,最近的判例扩大了可能被视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从而偏离了原有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的商标相冲突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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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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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在于确定商标权利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对于商标权利归属的认定,需要结合创意来源、各方约定、商标使用等在案证据作出妥善认定。在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的情况下,特别需要注意区分实际使用人是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还是基于被授权许可而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对于共有商标,认定是否构成“未经授权”的注册,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商标注册行为是否获得了全体共有人的授权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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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常州工商局钟楼分局在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中,充分发挥商标的先导作用,紧贴经济建设,实施商标战略,发展品牌经济,对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发动,企业申请注册,年终考评通报,使商标注册工作引起各界广泛重视,218家企业(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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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居世界第一,随着商标代理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代理组织也像雨后春笋般纷纷崭露头角。商标代理组织由2004年底的1300多家上升到目前近3000家。随着代理队伍的不断壮大,商标注册申请量也在快速上升,由2004年的60多万件,上升到2005年的70多万件,同比增加了近10万多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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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着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新增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增加商标注册人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的义务,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商标使用说明进行抽查执法,如商标注册人不履行说明义务,会引起注销注册商标的后果;如果商标注册人不真实履行说明义务,则导致撤销注册商标后果。美国的商标注册后审计制度(Post Registration AuditProgram)于2017年开始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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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在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商标注册热情得以较快提升。在这种特殊市场背景下,出现了商标抢注的不和谐现象,仅镇江市近年来就发现多起,应引起我们高度警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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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可能发生的损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以实质审查为原则。如果商标局认定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依据职权驳回该注册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讲,一旦注册申请被驳回,可能发生如下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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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公布了《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等涉及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并自1月2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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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专局批准,2003年12月2日至23日,以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为团长的培训团,赴日本东京参加了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日本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AOTS)举办的“商标注册与评审培训班”。来自中华商标协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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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的日益增强,我国商标事业和商标注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0年7月,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770.2万件、累计注册量49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402.2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为世界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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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接替法规司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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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一欧盟知识产权合作S2项目之一,“提高企业家商标注册意识中国巡回研讨会“4月16日首先在北京召开,欧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北京市工商局及部分中外企业的代表参加了研讨。在此后的一周时间里,研讨会还将在西安、厦门、上海举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