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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业主委员会在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措施。……对业主的安全能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都应写入合同。……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例》具有创新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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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指的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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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于2003年11月联合下发的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提出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而在此之前,国内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酬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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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业服务公司只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业主就无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而且即便业主诉至法院,在物业服务企业举证后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业主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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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就是物服务合同。那么,合同对维修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呢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责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设施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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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具有“安全防范义务”。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非业主责任造成的业主房屋被盗、业主人身遭到伤害等恶性事件,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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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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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买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即项目运作的初期阶段,就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物业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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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谈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人们首先会想到《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对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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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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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确理解《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内容基础上,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调整了自身的定位,慎重对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重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规范业主违规行为中的作用,改变以往管理服务中的"大包大揽"代人受过"的被动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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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人们首先会想到《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对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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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认知的差异.实践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三者中应由哪一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存有争议。考察各地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业主大会作为合同主体.如上海2005版《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二是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为合同主体,如北京2008版《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均有可商榷之处。本文对此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