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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学说及判例多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告知书所定内容或保险人所询问之内容。但有违保险法之最大诚信原则,应当承认告知书范围之效力的同时,在告知书非记载事项若是属于保险法中之重要事项时,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2.
现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统一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本文认为,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应是保险合同的可撤销而非解除;第二,在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中也有三个问题亟待完善;最后,《保险法》还应规定在投保人主观无过错但客观上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应享有变更权或终止权。  相似文献   

3.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本文拟从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关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出发,辅以案例详细阐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构架。  相似文献   

4.
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5.
保险法设立告知义务,有利于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告知义务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一切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由投保人判断哪些事实属于"重要事实"需询问,并由有专业优势的保险人承担询问义务。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可获得解约权或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6.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因此应在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告知义务的内容、告知义务的免除、违反告知义务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保险利益制度有效地约束了投保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投保人风险,但在我国却诱发了保险人欺诈。现行保险法规定而导致的保险利益认定上的实质不公平,是保险人欺诈的制度性原因。中国应从立法上完善保险利益制度,规定保险人承担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审慎义务,加重保险人恶意承保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9.
依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这一法律规定已暴露出其立法缺陷和不合理之处。本文结合素例,对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进行了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法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保险法》关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规定有进一步明确和探讨的必要。在主体问题上,应有所扩大,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列为通知义务的主体。在构成要件问题上,危险增加除须具备显著性特征外,还应具备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特征,并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要件。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负通知义务。在法律后果问题上,应采用近因标准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保险人对此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第17条修订了原《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强制说明义务制度,强化了保险人说明义务,扩展了保险人订约时提示并明确说明的范围,但如何理解这一提示并明确说明的范围和履行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2.
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如在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如实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附和性和高度技术性特征,要求保险法应强调作为合同制定方的保险人的谨慎核保义务,防止被保险人和利害关系人受到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害;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保险人风险选择的准确度;约束保险人承保时的射幸行为。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谨慎核保义务的规定失之薄弱,应该在《保险法》中形成谨慎核保原则的规范性条款。  相似文献   

14.
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我国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新增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均有可能出现缔约过失责任。本文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理论来对保险合同中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童话 《大众商务》2011,(5):98-99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进行修订,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实告知作出了区别对待,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条文与案例解析对区分两者的尺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未为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加以确定,法律未作规定者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7.
2018年7月3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使责任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由合同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然而,其仅仅关注到保险人有权参与和解过程,并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了规定,对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和解过程的控制程度以及不当行使和...  相似文献   

18.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关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立法漏洞,致使学说纷纭,引发司法裁量不一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法律获得普遍而一致的遵循,更不利于实现良法之治。近年来,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保险法改革,不仅在立法理念上呈现出当代保险法发展的趋势和要求,而且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新的高度,殊值我国修法借鉴。《保险法》第16条补足与修正路径:将重要事项直接规定于告知义务条款,明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与第4、5款的承接关系,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等同规定,引入比例罚规则,确立欺诈撤销权。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实务操作和审判实践遇到了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对告知义务范围规定不明确,造成了许多的困惑。本文从案例出发,对重要事项、书面询问主义、主观告知等与告知义务范围界定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我国《保险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20.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释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常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的或者受人提供救济。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亦规定这一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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