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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许多企业由于对新《商标法》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不够了解,在实施商标创意和申请注册时,忽视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导致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被他人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不但浪费了人力、财力和精力,而且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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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1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新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60-62
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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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申请路径的最佳选择:先分而后合——从几个案例看商标申请技巧》一文中,笔者建议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组合商标时,最好先分开申请该组合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如各单一申请均能注册,再以组合形式申请整体注册。采取这种分步申请的方式,表面上看好象花费更多,耗时更长,但事实说明并非如此。现实中也有许多商标代理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该申请技巧的重要性,在接受委托时积极为当事人提出分开申请的建议。2001、2002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大幅增长,恐怕与此也有一定关系。这样一来,商标代理人在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有了较大提高。所以,对商标代理人和申请人而言,采取“先分而后合”的申请技巧,无疑是双赢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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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松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0):15-18
2013年《商标法》对于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亮点之一即为,强调“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及“在先未使用免责抗辩”的规定。这一修订不仅更贴合商标保护的本质,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现有分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