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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应当规定有关强制措施,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加有关的规定。 一、关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涉嫌违法产品存在地进行检查的规定 下面这一案例可能具有典型性: 1998年5月,某地技术监督局得到某市场生产假胃矿泉水、假饮料的消息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制造假冒产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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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贯彻 《产品质量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需要打假、查处质量违法案件,这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过程中,人们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执法办案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加之法律的操作性条款规定较少,影响了打假和质量执法的力度。为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呼吁:质量执法打假需要利器,打假和质量行政执法需要完善质量法制 目前,《产品质量法》正在修订之中,我们相信该法律的修改,一定会在质量执法、打假的力度方面和可操作性方面作较大的补充和完善。笔者想就其中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但限于篇幅过长,难于一气呵成,故尔分几篇文章,谈谈《产品质量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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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6)
贯彻《产品质量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需要打假、查处质量违法案件,这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过程中,人们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执法办案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加之法律的操作性条款规定较少,影响了打假和质量执法的力度。为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呼吁:质量执法打假需要利器,打假和质量行政执法需要完善质量法制。 目前,《产品质量法》正在修订之中,我们相信该法律的修改,一定会在质量执法、打假的力度方面和可操作性方面作较大的补充和完善。笔者想就其中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但限于篇幅过长,难于一气呵成,故尔分几篇文章,谈谈《产品质量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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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11)
《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范围是:(1)在产品的设计、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中,法律主要适用于产品的生产、销售两大环节;(2)只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并且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目的时,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对于那些天然产品,如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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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范围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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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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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 7月 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 )》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 0 0 0年 9月 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 (修正案 )》的通过并付诸实施 ,标志着我国质量法制建设又取得了令人欣喜的历史性进步。一、《产品质量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 )《产品质量法》实施卓有成效 1993年 2月 2 2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 9月 1日正式实施。七年的实施情况表明 ,《产品质量法》对于增强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 ,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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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后的意见,以及国务院领导对《产品质量法》修改的指示精神,《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修改该法时,应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问题 1、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执法力度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法律条款规定处罚偏轻。对生产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偏轻,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仅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难以罚得造假者“无利可图”、“倾家荡产”,难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二是仅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销售者自己造假的产品,销售者才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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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产品质量法》实施五年来,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生产者、销售者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几年来,随着产品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加强,《产品质量法》的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199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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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2)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后的意见,以及国务院领导对(产品质量法》修改的指示精神,《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修改该法时,应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问回 1、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执法力度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法律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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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作了哪些修改,现作一下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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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作了哪些修改,现作一下简要介绍。 一、增加了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便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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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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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假冒伪劣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猖獗,并呈蔓延态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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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世国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1)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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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就产品质量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了专门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相比较,《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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