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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应当规定有关强制措施,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加有关的规定。 一、关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涉嫌违法产品存在地进行检查的规定 下面这一案例可能具有典型性: 1998年5月,某地技术监督局得到某市场生产假胃矿泉水、假饮料的消息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制造假冒产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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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贯彻 《产品质量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需要打假、查处质量违法案件,这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过程中,人们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执法办案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加之法律的操作性条款规定较少,影响了打假和质量执法的力度。为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呼吁:质量执法打假需要利器,打假和质量行政执法需要完善质量法制 目前,《产品质量法》正在修订之中,我们相信该法律的修改,一定会在质量执法、打假的力度方面和可操作性方面作较大的补充和完善。笔者想就其中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但限于篇幅过长,难于一气呵成,故尔分几篇文章,谈谈《产品质量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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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产品质量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需要打假、查处质量违法案件,这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过程中,人们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执法办案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加之法律的操作性条款规定较少,影响了打假和质量执法的力度。为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呼吁:质量执法打假需要利器,打假和质量行政执法需要完善质量法制。 目前,《产品质量法》正在修订之中,我们相信该法律的修改,一定会在质量执法、打假的力度方面和可操作性方面作较大的补充和完善。笔者想就其中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但限于篇幅过长,难于一气呵成,故尔分几篇文章,谈谈《产品质量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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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范围是:(1)在产品的设计、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中,法律主要适用于产品的生产、销售两大环节;(2)只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并且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目的时,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对于那些天然产品,如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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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范围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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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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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 7月 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 )》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 0 0 0年 9月 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 (修正案 )》的通过并付诸实施 ,标志着我国质量法制建设又取得了令人欣喜的历史性进步。一、《产品质量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 )《产品质量法》实施卓有成效   1993年 2月 2 2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 9月 1日正式实施。七年的实施情况表明 ,《产品质量法》对于增强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 ,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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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后的意见,以及国务院领导对《产品质量法》修改的指示精神,《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修改该法时,应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问题 1、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执法力度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法律条款规定处罚偏轻。对生产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偏轻,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仅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难以罚得造假者“无利可图”、“倾家荡产”,难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二是仅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销售者自己造假的产品,销售者才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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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产品质量法》实施五年来,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生产者、销售者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几年来,随着产品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加强,《产品质量法》的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199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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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后的意见,以及国务院领导对(产品质量法》修改的指示精神,《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修改该法时,应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问回 1、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执法力度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法律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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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作了哪些修改,现作一下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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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作了哪些修改,现作一下简要介绍。 一、增加了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便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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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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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假冒伪劣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猖獗,并呈蔓延态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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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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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就产品质量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了专门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相比较,《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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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7月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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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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