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现象日趋严重。环境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效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论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环境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具有转移风险,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减少政府环境压力,实现风险责任的社会化等功能.200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5.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瑞纲  许谨良 《上海保险》2011,(12):47-49,53
一、引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它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一种针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保险品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是美国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种损害填补制度,被学者称为环境损害赔偿之“第二道重要救济防线”。  相似文献   

6.
论环境责任保险中政府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的负外部性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但在现阶段,要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只能依靠政府强制的力量,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政府在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应发挥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公共性、强制性等特征。但该保险自试点推行以来,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无论是环境高风险企业亦或是保险公司对于推广该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动力不足。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高位阶法律法规缺失、合法性基础薄弱,具体规定模糊、缺乏细节指引。破解该问题的前提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正当性。从法理视角进行分析发现,一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体现了法律与国家政策的价值观,具有目的正当性;二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满足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有实质正当性。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支持;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督,促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化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8.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而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相似文献   

9.
王学冉 《中国保险》2011,(10):24-26
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而且会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因此必须明确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认定,即明确应对该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该责任认定的目的首先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以便尽可能的使其恢复到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前的状态,其次在于通过使侵权行为人根据损害赔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以遏制其他类似的侵权过错的发生。然而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会进一步的消弱无过错责任对侵权责任所包含的道德评价和对不法行为具有的遏制作用,即上述所说的损害赔偿的第二个目的。  相似文献   

10.
粟芳  赵超 《上海保险》2010,(5):9-14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困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个迟来的新客,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应运而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不同在于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是因污染环境而致。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对环境进行有效优化,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企业生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有效制度安排。通过国际比较,各国处理环境污染的机制有很大不同,鉴于我国起步较晚,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供求不足导致推广困难、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别险种,在保险原理和规则运用方面,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影响。因此,应当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下,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与产品质量保险不同,它不承保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责任保险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其发挥作用的必要基础,保险最终的索赔涉及到责任的具体分配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才能确定。  相似文献   

14.
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并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15.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并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16.
论保险产品证券化对环境责任风险的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高风险性,在环境污染赔偿中引入风险分摊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的政策导向所在,但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这一业务的同时,必须正视这一风险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以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发达国家对承保的巨额风险证券化,将所承保的风险分散给社会,以此作为传统再保险的替代或补充,从而有效地填补环境责任风险的承保能力缺口,这一做法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乏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辉 《中国保险》2007,(2):16-20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简称CGL)发展而来的。目前,在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然而,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我国却至今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仅在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因此,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成功做法,加强研究,进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全面进入工业化阶段,环境污染事故处于频发期,亟需构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基点是选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国外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以环境责任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英法模式:以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为主导的美国、瑞典、芬兰模式,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德国模式。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问题压力和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我们应该选择以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为主导,以环境责任自愿保险为辅的模式作为过渡,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成熟发展,逐步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向自愿保险转变。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并未确定责任主体,因此法学界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有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两种争议观点的对比研究来论述第三人承担这一责任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宋云明 《中国外资》2011,(18):161+164-161,164
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仅加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能力,也使被害人的救济获得了较佳的保障,有效地避免了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对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产生了冲击,但责任保险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取代侵权行为法,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共同的目的使它们共存于损害赔偿体系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