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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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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工作实践中,审计查帐涉及很多问题,其中审计后企业的帐务调整就是一个重要内容。对审计后有错、漏帐问题的会计帐目,企业应及时地调整帐务,这样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如关于所得税的审计,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所得,若与税法规定不符的,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然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审计是根据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的。如果对应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补交所得税后企业不进行帐务调整,到下月申报时,累计所得额中自然不包括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扣除已交…  相似文献   

2.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管理层在预测以后年度能够获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时,可将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以乐视网为例,说明企业可利用对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合理的会计估计来确认大额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以达到粉饰净利润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此举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并给出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反思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只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时间性差异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可抵减或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才能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不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时间性差异不确认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对于生产用固定资产,当会计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方法不一致或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则存在时间性差异。根据上述规定,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利用利润表法而非资产负债表法,  相似文献   

4.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等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本文认为,企业还可以利用一些相关账户的账面价值直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这种方法简便易行。  相似文献   

5.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等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本文认为,企业还可以利用一些相关账户的账面价值直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这种方法简便易行。  相似文献   

6.
小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会计规定记入"固定资产"、"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没有确认当期收入;现行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列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相似文献   

7.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相似文献   

8.
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企业的会计人员如何正确计算所得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怎样?这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差异及其帐务处理。一、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额的概念及其差异产生的原因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或费用)和其他耗费之后的净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一是由于在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时,其收支口径不同,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无形资产的摊销;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赞助支出等。这些支出可以列为企业营业收入的减项,但不可以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二是有一些收入、费用项目在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时口径虽然一致,但由于确认的时间不同,而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一致。如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会计上和税法上的规定往往不同。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表述为:  相似文献   

9.
徐军 《电子财会》2006,(4):47-48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纳税申报的审批确认以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纳税申报责任加重。一方面,必须准确、如实的申报、报足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尽可能地避免被主管税务机关查补、罚款甚至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充分运用税法的规范,吃准、用足税收的优惠政策,依法、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下作者就所得税申报中抵减所得额或所得税的几个特殊项目的政策适用及填报方法进行探讨,以供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10.
葛建 《会计之友》2009,(12):59-60
小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会计规定记入“固定资产”、“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没有确认当期收入;现行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列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顼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相似文献   

11.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通常不相等,但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有一定联系,即满足"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调整项目"。因此,我们可以运用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运用比较分析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两次比较。文章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等支出项目的扣除问题为例,详细介绍了运用比较分析法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2.
企业利润的分配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积累与发展,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审计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主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就是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审计。所谓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审计一般分为收入审计和相关费用审计两方面。 1、企业收入的审计。企业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  相似文献   

13.
正(上接2014年第6期)七、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一)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关系1.问题的提出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首先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各种差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并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其次根据资产、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并根据暂时性差异和  相似文献   

14.
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会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析性复核,从而判断企业的所得税是否按有关税法的规定依时足额缴纳。但是,由于我国有关会计制度与相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计算口径不尽相同,造成按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所以在对企业应纳税所得进行审计时,首先应对企业有关税前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并依据与此相关的法规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进行审计。下面,我根据审计实践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将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遇到的税前费用扣除十大事项的审计方法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会计制度按国际通行做法,突破了行业和所有制限制,更加体现了企业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相分离的原则,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进一步扩大,给企业纳税申报以及税务、审计部门准确地审核稽查,增加了一定难度。笔拟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根据现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法规制度,采取增、减的形式,将两间的主要差异,量化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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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中央政府为了公平税负、向广大人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并遏制因新冠疫情为经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营改增改革、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入规定价值固定资产一次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制造型中小微企业缓缴2021年4季度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企业开展与实施纳税筹划工作提供了便利.税收筹划...  相似文献   

17.
现行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中不涉及所得税的抵减处理,本文拟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固定资产内部交易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所得税抵减处理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牵涉的关联方交易和非关联方交易的所得税抵减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我国税务部门应许可企业对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的所得税进行抵减后再申报纳税。  相似文献   

18.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会计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同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结果与税务处理结果不同,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依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纳税调整是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对实物资产捐赠业务的纳税调整方法进行全面分析,旨在为会计人员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9.
现行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袁抵销分录中不涉及所得税的抵减处理,本文拟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固定资产内部交易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所得税抵减处理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牵涉的关联方交易和非关联方交易的所得税抵减问题进存了探索,提出我国税务部门应许可企业对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的所得税进行抵减后再申报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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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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