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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上期)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  相似文献   

2.
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 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3.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34-36
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 1、共有部分的范围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相似文献   

4.
随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实施,各地相继制定了区域性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针对<办法>中的原则和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福建省针对<办法>也制定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虽然<实施办法>已明确区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如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酒店公寓)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明确地阐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讨论"业主问题"、"物业管理问题",都针对的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物业管理更加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共有物业管理".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应该属于家政服务或者"管家服务"之类的性质,与日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行业应分属不同的领域.  相似文献   

6.
李云亮 《现代经济》2007,(11):37-39
2007年8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修改2003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第一款、删除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修改第二款);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相似文献   

7.
聂美容 《新智慧》2008,(10):19-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属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应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已申报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8.
《新智慧》2005,(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中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  相似文献   

9.
《新智慧》2005,(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第四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责。第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意见。上述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第二章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制定和落实民族政策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民族政策的不同类型区分不清,功能发挥"表里不一";民族政策的科学依据不足,政治取向明显;民族政策制定与落实缺乏协同创新研究,重大民族问题解决乏力。相关建议主要包括:第一,民族政策体系既要体现优惠性的一面,又要展示特殊性的一面,优惠政策是"表",特殊政策是"里",民族政策应"表里如一";第二,加强民族政策制定与落实的多元性依据,尤其是历史性依据、时代性依据、科学性依据、现实性依据、民族依据、比较性依据等;第三,分别成立国家层面的"西南民族问题协同创新研究中心"、"西北民族问题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协同创新研究国家急需解决的重大民族问题,为国家战略决策服务。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业主自行管理成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和业主们的热门话题,许多地方的小区业主酝酿自行管理。笔者认为,造成业主自行管理有以下方面原因: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矛盾与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根源于其立法本身固有的三大矛盾。建议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第385条第2款后增加第3款,将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受贿所得论处。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3.
台湾地区于2004年12月推动“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明确定义物业管理产业之内涵,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建筑物与环境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提供建筑物与环境管理维护、清洁、保全、公共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及附属设施(水电、空调等)设备检修等服务;第二类“生活与商业支持服务“,提供物业代办及咨询行业、事务管理、物业生活服务(小区网络、照顾服务、保姆、宅配物流)、生活产品(衣、食、住、行、娱乐)及商业支持等服务;第三类“资产管理“,提供不动产经营顾问、开发租赁及投资管理等服务.早期台湾地区物业设施管理服务工作,大部分的焦点均集中于新盖高楼建筑之维护管理,加之受限于不完整的物业管理法令,因而造成现阶段物业管理以清洁卫生管理、机电、消防维护以及保全管理业务为大宗,且以保全业为龙头之特殊现象,缺乏完整的长期修缮计划以及发展在设计建设阶段融入物业设施管理概念,缺乏整合融资和不动产管理与市场研究之完整物业管理机制.同时,随着科技与网络技术的进步,二代宅[1]物业设施管理概念主要导向于智能型建筑与绿建筑,智慧化住宅发展智能型远程监控系统来控管各项家庭自动化设备,可透过网络系统或手机系统的联络,使其发挥整体性效率的服务功能,以确保居家环境之安全健康,提供舒适之生活环境;而绿建筑技术指针系统,决定在原有绿化、基地保水、日常节能、CO2减量、废弃物减量、含水资源、污水及垃圾、生物基础、室内环境等九大评估指针系统,完工后的完善软硬件设施管理更是决定绿建筑成效之关键考虑.因此,亟需建构完整物业设施管理机制方能创造建筑物的永续价值.  相似文献   

14.
《新智慧》2005,(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中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  相似文献   

15.
叶玉明 《大众商务》2010,(14):228-228
"冲之鸟岛"属于岛屿,但同时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中简称《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日本对"冲之鸟"主张外大陆架,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因此是无根据而应该被否决的。  相似文献   

16.
"冲之鸟岛"属于岛屿,但同时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中简称<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 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日本对"冲之鸟"主张外大陆架,不符合 <公约>的规定,因此是无根据而应该被否决的.  相似文献   

17.
物业管理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活动,这是毋庸置疑的.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实施专业化管理."物业管理发展到今天,其要求是要向服务社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8.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和《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代位权的执行人,税务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税收代位权。税务机关未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凭借自身拥有的行政权,直接扣缴了纳税人的债务人的存款,属于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19.
2003年1月3日,周小川行长签发中国人民银行第1、2、3号行长令,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并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构建了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制度框架,为我围银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规上的保障."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号角正式吹响.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在反洗钱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净化金融环境.  相似文献   

20.
"炒掉物管!"这是业主与物管发生纠纷时,从业主口中频频出现的话语.但炒掉物管之后怎么办?恐怕多数业主没有想过这一问题.自从《物权法》颁布后,其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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