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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所做的修改(一)引入多项商标注册申请规定1.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适应商标注册的新需求,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及注册的技术能力,商标法修正案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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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适应商标注册的新需求,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及注册的技术能力,新商标法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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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即将原《商标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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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受理新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新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依法驳回。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拒绝注册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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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审查制度概述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由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其一是形式审查,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书件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缴纳规费等)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其二是实质审查,即对已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的实质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形式审查是所有注册制度国家的必备程序,其内容也大同小异,但是,各国在实质审查方面的做法则区别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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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商标注册制度,只有经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够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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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中国和欧盟,只有通过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权的重要步骤,而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没有法定理由就不能拒绝注册。[1]在欧盟的商标法中,既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也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其中,根据《2017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和《2015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的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之一。然而,最近的判例扩大了可能被视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从而偏离了原有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的商标相冲突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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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商标外观设计能否注册成为立体商标的几点要素首先,立体商标在美国是受到保护的,申请注册此类商标不需要额外的费用,但是在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时候要对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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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建立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的目的就是为商标权利人简化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使其能在短时间内,以低成本且方便的方式,在所需要的国家里获得商标注册保护。因此,相对于直接去各个国家逐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言,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不仅费用较低,而且节省时间、手续简单,这就是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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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新《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相对于原《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针对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等问题进行了修订,简化了商标确权流程,缩短了商标核准注册周期,程序设置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为了加深广大商标申请人对新《商标法》的理解,更加高效、便捷地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笔者对新法施行后在商标申请注册中变化较大、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给相关人士带来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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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其中,这为企业声音品牌的注册和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应注意声音商标注册的禁用条款、显著性及避免侵权等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规定,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而对于我国大陆地区,声音商标的申请和审查都处于起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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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热门的电影作品名称成为被商标抢注的新对象,从《五朵金花》和曲靖卷烟厂权利之争开始,《花样年华》被申请注册在化妆品、食品上,《无间道》被申请注册为防盗门的标志,《十面埋伏》则被从事汽车旅游冰箱生产的企业申请注册。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拍摄之初就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的《无极》剧组未雨绸缪,在经过查询确认该商标尚未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下,自己先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结果却是让人啼笑皆非,其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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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逐年攀升,商标申请提交后经过实质审查获准注册的难度不断加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但实际情况是,市场上存在着大量“闲置”商标。即: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但未进行公开、真实、合法使用的商标。为争取自己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通常会采取提交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即:商标“撤三”案件)来排除“闲置”商标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阻碍,因此,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日益频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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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牌发展研究中心闲置商标研究课题组 《中华商标》2013,(9):31-32
正一、无主商标的危害自1979年我国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以来,商标注册申请量增长迅猛,2010、2011、2012年我国商标注册量分别达到107万、141万、164万件。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90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是美国有效注册数量的三倍。申请人每申请一件商标,平均用时300多天,如果遇到商标异议、复审,注册时间更是遥遥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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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共受理了23,872件商标申请,比2002年增加3%。同年,国际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注册为21,847件,商标续展6,637件。德国连续11年列在用户榜首,共4,999件国际注册(22.9%),其余依次为法国(3,281件,占15%)、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