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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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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1999]第275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电力管理站是提供电能服务的企业,属于《反不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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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 ,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 ,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 ,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 ,如个体工商户。所谓商品经营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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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245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分别属于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行为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140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滥用其审核出境旅游手续的行政权力 ,限定其他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接受其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提供的代办手续服务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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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经营者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使企业依法经营,也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打下了基础。比如为了培养市场营销人员守法经营,我们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法条摘出来,配上漫画的形式,再附上相关案例,利用网络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同时所有培训合格人员要签约承诺,如果不按法律要求执行,出了问题要负责任。目前我们在市场上的营销人员三万余名,基本都能知法守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企业依法制裁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对不正当竞争造成的侵害,反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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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湘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客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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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183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来电显示”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 ,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 ,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 ,应当依照《反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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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犤2001犦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二○○一年九月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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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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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执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一、对经营者界定的不同认识从当前理论界以及行政执法、司法实践领域来看,对经营者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才能成为经营者,否则,即便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也不属于经营者范畴。另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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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犤2001犦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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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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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公消字犤2003犦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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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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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311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1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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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办法》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的关系《办法》规定的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大致可归纳为8种。其中,对于《办法》第十三条(四)、(五)、(六)项规定的零售商以店铺改造、节庆等名义未提供服务而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不同的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行贿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体现了商业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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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一部法律。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是制止?还是打击? 《反法》中界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有11种,如果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进行处罚,首先就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其中还有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罚则,如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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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一些群众反映本市某些公用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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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调整商标恶意抢注的观点,不仅为我国多数学者所支持,而且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决采纳。但在《商标法》和民法已经能够完成制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具有介入的必要。商标在先使用人对其商标应具有较高的保护义务,故规制恶意抢注亦应考虑到在先使用人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商标恶意抢注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混淆条款也不能完全地规制该等行为。追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为人苛以行政责任,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要求,又有可能为经营者提供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进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还有可能与“商标权注册取得”这一基本制度相冲突。故司法、执法机关不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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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忠 《商场现代化》2006,(15):229-230
1993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和完善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越来越难以满足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反垄断法》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企业的垄断行为已成为人大代表关心的议题。制订、完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成为当前经济立法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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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行为既然经营者是根据经营行为认定的,那么正确理解经营行为的含义是认定经营者的重要环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行为人虽然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不成经营行为。例如,甲向乙赠送一台电视机时,谎称电视机是某国进口的,此时因不是经营行为,构不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既可以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双方或者多方行为,也可以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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