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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经营者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使企业依法经营,也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打下了基础。比如为了培养市场营销人员守法经营,我们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法条摘出来,配上漫画的形式,再附上相关案例,利用网络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同时所有培训合格人员要签约承诺,如果不按法律要求执行,出了问题要负责任。目前我们在市场上的营销人员三万余名,基本都能知法守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企业依法制裁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对不正当竞争造成的侵害,反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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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执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一、对经营者界定的不同认识从当前理论界以及行政执法、司法实践领域来看,对经营者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才能成为经营者,否则,即便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也不属于经营者范畴。另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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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办法》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的关系《办法》规定的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大致可归纳为8种。其中,对于《办法》第十三条(四)、(五)、(六)项规定的零售商以店铺改造、节庆等名义未提供服务而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不同的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行贿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体现了商业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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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浩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1):51-55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调整商标恶意抢注的观点,不仅为我国多数学者所支持,而且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决采纳。但在《商标法》和民法已经能够完成制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具有介入的必要。商标在先使用人对其商标应具有较高的保护义务,故规制恶意抢注亦应考虑到在先使用人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商标恶意抢注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混淆条款也不能完全地规制该等行为。追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为人苛以行政责任,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要求,又有可能为经营者提供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进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还有可能与“商标权注册取得”这一基本制度相冲突。故司法、执法机关不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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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和完善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越来越难以满足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反垄断法》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企业的垄断行为已成为人大代表关心的议题。制订、完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成为当前经济立法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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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行为既然经营者是根据经营行为认定的,那么正确理解经营行为的含义是认定经营者的重要环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行为人虽然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不成经营行为。例如,甲向乙赠送一台电视机时,谎称电视机是某国进口的,此时因不是经营行为,构不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既可以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双方或者多方行为,也可以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