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2.
浅析我国预售商品房转让中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又称为“期房转让”,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标的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形成以原预售合同为内容的新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鉴于预售商品房转让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1、肯定预售商品房转让目前,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大量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地产投资者(预购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  相似文献   

3.
商品房预售资金被挪用,是商品房“烂尾”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在商品房预售制度尚存的背景下,从该制度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天然的法律地位不平衡视角出发,总结近期各地预售资金监管的最新动向,并对预售资金被挪用后购房者如何依法获得救济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进一步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已在房地产  相似文献   

5.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天津模式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建商品房预售在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支持开发企业融资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实际操作中对预售资金的监管长期缺位,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一定风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6.
《中国房地产》2011,(4):52-53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即日起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要求预售方案的项目预售计划中,如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提交该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  相似文献   

7.
房地产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商品房、吸引投资的主要方式。开发商为了促销,不论是预售或是销售都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作广告宣传,尤其是在预售阶段,广告宣传造势更为突出。但由广告不实或购房得到的商品房与广告宣传内容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房产商的虚假广告已成为当前商品房销售中的一大公害。  相似文献   

8.
商品房预售是现阶段我国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之一,它颠覆了传统的销售方式,扩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使购房群众拥有更多的商品选择权。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预售制度违规操作现象,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预售制度的部分弱点也日益凸显出来。央行在《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表示,很多房地产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因此可以考虑取消,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此建议一出,立刻引起各方关注,一时问,业内掀起了预售制度利与弊的大讨论,预售制度的功过是非成为了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点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讲述预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描绘预售制度的“路线图”,结合市场实际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改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期房销售方式。所谓期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为止,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人,  相似文献   

11.
《北京房地产》2004,(8):112-112
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同时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采用商品房预售申请书和预售方案的格式文本。  相似文献   

12.
黄威 《活力》2011,(24)
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商品房预售的履行周期长、市场风险大的两个特征,决定了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对商品房预售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加强管理,是实现商品房预售契约正义的需要,也是确保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的调整和规制应该能充分体现国家干预的特点,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均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较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据新华社消息,《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加强对商品…  相似文献   

14.
一、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应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由此可见,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既是行政管理权利,也是义务。  相似文献   

15.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程序(续完)赖建平中信律师事务所房屋销售有关法律要求的说明:(1)各种销售方式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向市房地局申请登记,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  相似文献   

16.
李玲 《北京房地产》2005,(1):111-115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近年来的迅猛发展,大量商品房相继开发、建成、销售,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而商品房买卖纠纷也相应大量出现。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出现固然是基于市场规律而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但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对本应避免或采取措施能够加以预防的风险没能进行合理、合法、有效的预防所导致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在此,笔者就所总结的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可能会遇到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买卖关系中的风险防范应对措施简述如下,以与各位读者及业内人士探讨。  相似文献   

17.
分析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商品房预售法律理论研究有重要作用,对房地产市场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合同法视角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其运作时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商品房预售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交易量特别是新建商品房交易量逐年递增,在新建商品房预售中,购房群众在房屋交付之前即将房款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缺乏对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有的项目曾出现预售房款不能  相似文献   

19.
2008年7月1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确立。依据《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落实(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恶性滚动开发而导致的投资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20.
《中国房地产》2007,(10):46-46
福州市政府9月1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已收取以上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规收取的所有费用,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消退情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