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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清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4,(9):108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时至今日国家仍未建立该制度,因此,《物权法》上述规定尚无法真正实施。我国不动产登记乱象丛生,极易滋生腐败问题,也大大降低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此外,物权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条款规定不一致。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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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则 《金融经济(湖南)》2007,(4):13-13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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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 优化金融生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与金融发展关系最为密切,担保法律环境直接影响金融生态。银行和工商企业普遍反映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偏重于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薄弱,动产担保物范围太窄,多种动产的担保价值无法发挥,不利于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充分考虑完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长期稳定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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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的规定及在新颁布《物权法》中的体现,从而结合《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得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即为:受让人须为善意;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人须为合理的占有人。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即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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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以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时既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银行业在贷款业务实践中也有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两种模式。本文重点从法律层面比较分析了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异同,讨论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风险的区别,并对银行办理动产抵押贷款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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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则 《金融经济(湖南)》2007,(7)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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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物权法>,就是明确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归属问题.就如同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明确了一个经济实体的净资产归属一样,<物权法>要明确的是全体国民对国民财产归属,即物权归属的问题.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对物权及其归属做出了如下描述: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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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我国<物权法>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预告登记制度尚属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且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故在具体适用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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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时常出现行为者精心设计的房屋掉包案件。行为人伪造房屋实际产权人身份证,冒充产权人出售房屋,获得房款后逃之夭夭。当行为人无法归案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在保护产权人和善意第三人时不得不做艰难选择。掉包案的核心在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案件本身来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然而,从善意取得基本原理出发,只能得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并通过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差异的比较,揭示《物权法》第106条的不足及不足的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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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是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调整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在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定,但一般都是仅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现在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正式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符合我国国情,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我国物权关系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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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从根上解决登记制度的问题.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就有较深入的讨论,即要建立一个具有实质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应与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彻底分开.但是,现在无论是不动产登记,还是动产登记,都跟不同的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挂钩,使得登记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品,在这种附属品的形式下,登记自然就成了分散状态,没有办法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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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权中,因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可以对物进行利用,仅需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是可能的即可,因此并不影响抵押人对物的使用;在质押中,《物权法》并没有完全禁止在不损害出质人前提下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唯独没有就留置物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做出规定。那么,留置物是否存在使用的可能?日本、台湾和英美法系中不同的留置物使用制度究竟哪一个更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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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金融学会孝感市金融学会课题组 《武汉金融》2009,(2)
《物权法》所体现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扩大动产、权利引入质押范围等法律规定,与银行经营管理关系密切,在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流程、实现担保物权等方面较《担保法》及其解释更为清晰和严格。《物权法》实施一周年来的效果显示,《物权法》给银行业拓展业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降低物权实现成本等方面带来积极影响,但在相关法律配套衔接、担保物权实现环境协调等方面还有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深入研究和认真思考《物权法》实施效果与存在的不足是包括法律、银行在内相关部门的时代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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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以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可以进行物权预告登记做出明文规定,致使大量案件纠纷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物权法》的颁布,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预告登记制度,在学者的千呼万唤中,终于被写入了中国法律。它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概念,特征,效用等方面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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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施行后明确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动产(或准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并将抵押物的范围扩展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任何财产。动产抵押由此成为业界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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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动产登记。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空白,直至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才明确创设了这一制度。《物权法》二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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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两大原则",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深远影响 (一)平等保护物权,为商业银行发展创造了广阔空间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制定《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大多零星地分布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各大法律之中,没有形成完整、严谨的法律体系,金融交易没有法律依据,其法律风险难以消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资产在社会财富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如果对金融资产保护不力,金融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