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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将公民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否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是承认其保管费用的补偿权,并赋予了其大量的义务,造成了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因此有必要批判地吸取中外法律制度的合理因素,构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以实现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本文主张应当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以此来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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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法律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拾得物纠纷,使我们法学实务界在法律适用上感到无法可依。因此我主要从拾得物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如何明确我国的拾得人的权利角度,分析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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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丢失物品的现象很常见,有的人是拾金不昧,非要等到失主认领回去方可安心,有的自己归为己有,让失主是担心焦急也没法找到,从而使双方产生纠纷进而引发出一系列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问题。本文浅谈我国古代遗失物的拾得与权利义务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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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但从现行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遗失物的处理规定还有很多问题,本文从遗失物的含义及认定入手,对我国拾得物的处理规则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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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失物的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之一,本文浅谈欧美与西方国家遗失物的拾得与权利义务分配制度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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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遗失物制度的道德色彩过于浓厚,将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致使拾得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并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行为选择,造成了法律规定的不公平和人们的普遍抵制,对物权的保护极为不利。因此,本文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优先保护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根据遗失物价值和种类设定不同的报酬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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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归还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的获酬权。包括我国台湾民法亦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立法上,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罗马法系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日尔曼法系则为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世界多数国家采纳了后者。我国的民事立法从实施《民法通则》否认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及不能取得所有权以来至颁布《物权法》的20年间,一直坚持忠诚地恪守这一立法例,立法者把此规定归于与我国道德传统的密切关系上。然而,事实上,这一规定恰恰仅体现了立法者个人的美好心愿,但缺乏现实性与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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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听证会主持人询问,当事人不能出示有关资格证书,“主张一”不能成立。因“主张一”为另两条主张的基础,“主张一”不成立,另两条主张亦不成立。所以案件调查人员证据有力,主张正确,依据合法,处罚得当。本案经过后续程序,当事人接受处罚,顺利结案,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客观公正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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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由来已久。所谓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并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世界各国的民法对拾得遗失物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具体内容各有不同。近现代大陆法国家大多数沿袭了日耳曼法,依照各国国情创建了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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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但针对107条的规定,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各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为,遗失物能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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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有归属的判断在确定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判断某财物属于何人事实支配领域的关键在于原财物占有人和第三人是否存在委托信任因素;在脱离原占有人财物的情形,对“较为封闭、排他性较强的空间”的认定应采取比较保守的认定方式;共同占有人一方将共同占有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属于盗窃,盗窃数额的认定应除去行为人所有部分;具有上下主从关系的双方共同管理财物的占有归属一般属于上位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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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是财物客观属性的表达,对特定场所遗忘物的控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二重控制理论。侵占特定场所遗忘物的行为定性,应当根据对遗忘物是否已经形成新的控制关系为标准。特定场所控制管理人和第三人均可以对遗忘物形成新的控制关系,特定场所控制管理人并不具有优先地位,不能排斥第三人对遗忘物已经形成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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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善意受让人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争论焦点。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一种,得到《物权法》肯定,成为动产交付合法形式,而善意取得属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一,没有理由将占有改定排除在善意取得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