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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5至26日省房协会同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在江山市召开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座谈会,各市(含义乌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物业管理的处长以及部分物业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08年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研讨了2009年工作安排,并就学习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宴施《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情况进行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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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担负着为业主房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同时又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学习、领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精神,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就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必修课,本期专题将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的话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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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的新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一直是业主维权的热点问题,目前关于维修资金的管理各地存在着多种做法。针对目前我国物业维修资金的现状,提出了一套由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银行、业主、中介机构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维修资金管理模式,该模式增强了各方的相互制约,有利于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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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业主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模式,但由于业主大会本身社团法人性质和成员多为非专职人员的限制,上海目前房屋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主体基本为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各小区住宅性质又有所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缺少统一规范,尤其是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不统一,为资金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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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关于2002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及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89号),2002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折扣政策仍按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及有关政策执行。现将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计价公式、公共维修基金交纳标准等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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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旧有物业”,泛指已过质量保修期且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旧有物业”在城市建筑物中数量大、使用率高,可谓城市经济多元化尤其是房地产业发展沿革的体现,然而其现状不容乐观。目前,我国多数城市中的“旧有物业”,由于未能及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而导致维护修缮不足,很多“旧有物业”区域环境日渐受损,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旧有物业”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的建立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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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3年多来,以实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的全域覆盖为目标,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标准化、精细化、透明化程度,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共为全市3054个物业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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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使用等行为,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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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公房出售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是随着商品房市场不断发展而逐步确立的,其各项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中,现有的制度规范尚存在着不明确和缺漏之处。为此,需要深入研究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以科学发展观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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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伴随着物业管理的诞生而产生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以前(约1998年前)这项资金基本上都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管理,后来(约1998年后)这项资金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由政府监管,并实行财政专项储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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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制度的十大困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各地关于维修资金的立法大部分是以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这些文件立法层次低,缺乏长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从1998年国务院发布23号文件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213号文件起算,我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制度")已有15年的历史。虽然此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物权法》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分别对维修资金制度进行了确立和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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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俗称“房屋养老金”,物业维修资金主要依靠物业维修基金来保障。从1994年我国相关法规陆续出台,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与财政部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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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2月1日,施行了近十年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在交存标准、交存时间、资金管理模式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对今后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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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这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确,但是如何补建却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十分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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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文简称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深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前身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006年8月1日,深圳市启动了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已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为实现维修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的科学、透明和规范,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从一开始即着手开发建设一套专业化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