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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拜读段桃源先生《商品房产权登记浅析》(以下简称《浅析》)一文(登载于2005.3《中国房地产》),看到该文主张以商品房的买受人直接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直接登记观点)。笔者以为,该文的推理过程、相关专业术语的理解尚有商榷之处:而对以开发商为所有权人进行初始登记,再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进行转移登记的观点(以下简称转移登记观点),则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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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解决了以往一些商品房两证不全、用途不一的问题,而“交房(地)即发证”等一系列政策的推进在给群众办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商品房首次登记带来了新的挑战。深入剖析商品房首次登记实践中的重点问题,进而探索优化商品房首次登记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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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然而在我市近两年房屋所有权逾期未办理登记问题有所抬头。一、房屋逾期未办理登记原因(一)宣传力度不够。登记申请人对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登记时限不够了解,登记申请人不知道新购商品房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二)登记申请人产权意识不强,缺乏对房产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房屋所有权人在购房时动用公款或非法收入,为瞒赃和逃避责任而不进行登记。(四)一些房产经纪人与开发商勾结,低价收购动迁房,安置楼房后再以高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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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4日。重庆龙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龙湖·观山水”项目第一期564户实现了商品房“交房交证”,即交房给业主的同时交《房屋产权证》,深受业主拥护和社会好评。经开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按市局部署进行的“交房交证”试点的成功。证明“交房交证”是一件既能办到又能办好的事件。[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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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也称正式登记),登记机构以《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不予登记情形第6款之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对贷款银行申请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此时,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贷款银行能否享有李某所购上述房屋的抵押权而实现优先受偿?一、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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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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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是房地产涉外服务窗口,也是房管系统直接面向社会、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窗口单位,承担着涉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房地产交易、商品房面积前置测量、各类房产登记测量、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等重要工作。在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工作中,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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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实质是对房屋登记事项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商品房进行初始登记,能够使房屋的产权更加清晰,更有力地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初始登记在整个房屋登记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是房屋建成后对房屋产权的首次确认,是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的源头。此外,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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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消费“王某”花12.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先支付46万元房款,其余8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规定,2002年5月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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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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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是从原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分设出来新成立的处级事业单位,是天津市房地产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承担着全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房地产交易、商品房面积前置测量、各类房产登记测量、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等重要工作。政策性、时限性强,接触面广,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和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天津市房地产对外服务窗口,我们始终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作中,坚持高起步,高定位、高标准,以高质量、高效率、优服务为工作宗旨,以提供“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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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08,(10):76-76
2007年1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该契约除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外,在交房时间条款中补充约定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应至迟于2007年6月交房,如逾期90日仍未交房,我有权利退房,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总价的4%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契约签订后罗嘉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到了2007年10月开发商仍未交房,我多次发函催促,开发商称,我们也想按合同约定按期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但不能如期交房是由于施工中遇到暴雨,致使没法按工程进度施工,上述情况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延期交房。在多次交涉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我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契约,要求开发商退回房款并按合同价款的4%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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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