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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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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出资责任的主要规定(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所谓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所谓出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认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它有利于确保资本及时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追缴出资。即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种是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2.
刘冬龙 《金卡工程》2009,13(12):191-191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议和认股协议、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出发,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虚假出资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从实体法上分析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程序法上,股东虚假出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与民事诉讼一般规则不同,不适用"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这需要根据虚假出资侵犯的对象不同来具体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而股东以何种标的物出资、其占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结构及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文章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从而就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5.
许岚 《金卡工程》2010,14(11):144-144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其涉及的五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包括公司设立阶段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公司章程的设定和修改、出资形式、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以及股东身份认定的问题。笔者比较各国公司法以及新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中关于出资形式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  相似文献   

6.
在从事多年审计、咨询以及司法鉴证工作中,发现由于设立公司之初未经过相关的咨询和审慎的考虑.许多公司在经过验资成立后存在更改最初出资方式及金额的做法.若通过法定手续变更则额外徒增不少工作量和费用支出,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公司其股东往往触犯了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法律或者不被法律所保护而引起经济纠纷。  相似文献   

7.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8.
李敏  吴敏 《金卡工程》2010,14(5):202-203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理论上,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界有着不同声音,但大多数持肯定态度。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欺诈说、代位权说、法定义务说等等。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民事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  相似文献   

9.
欧超男 《金卡工程》2008,12(12):39-39
资本是公司的血液和灵魂,公司制度的三大支柱独立财产、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都有赖于充实和确定的公司资本.新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门槛,放宽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而且允许分期出资,如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公司法不得不重新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现行规定下,对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2013年12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法定资本制度变为认缴制度,即不再要求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成立公司,且取消了公司成立后的实际出资期限限制.在新的注册资本制度下,有的学者认为因为《公司法》已规定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且不附期限,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概念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当取缔.而本文将围绕该注册资本制度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现实条件下还是否应当存在.  相似文献   

11.
2014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出现了公司资本弱化的趋势,其中之一的表现就是股东可自治协商确定认缴出资的缴足期限。但若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这是一个摆在面前亟待解决的理论及实践问题。本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2.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这一转变在鼓励投资者积极进入公司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难题:在公司未到破产地步却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面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要求其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考察了对司法实践中两种向对立态度及相关案例,分析其支撑理论,并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正当性证成,提出现阶段应当通过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的扩张解释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13.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进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选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唐静 《金卡工程》2009,13(3):115-115
股东出资对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对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规定的比较原则,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缺,学界和司法界在非破产情形下能否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义务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判决结果各异。本文在梳理现有理论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将该问题回归学理剖析,对主张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不应突破债权到期界限、扩张解释不应违背文义解释,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实质上破坏了公司的独立地位。针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应当在债权形成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债权形成后运用法人人格否认、破产程序和谨慎的诉讼策略来维护权益。  相似文献   

16.
从公司的注册登记、改制重组,到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再到公司的结业清算,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离不开资产评估师的参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从诸多方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及董、监、高等各方权利和义务,这些修订带给资产评估师诸多启示。文章通过对新《公司法》可能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条款的梳理,分析实缴期限变化、非货币财产出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多个方面的变化对评估业务及评估要素的影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业务以及如何理解并恰当估算公司回购股权“合理的价格”等几方面提出我们的思考、分析和建议,希望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公司法》的基本要义和精神实质,以期在服务于公司相关经济行为时能够提供满足新《公司法》要求的、更加规范的评估专业服务。  相似文献   

17.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故应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机,重新构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郭蕾 《金卡工程》2008,12(11):39-39
股东的虚假出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乏公司的资本的保障.通过对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界定进而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责任问题特别实际民事责任方面进行讨论,并总结出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正一、注册制度的变化注册资本从有到无《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  相似文献   

20.
张媛 《时代金融》2011,(29):45-46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公司法赋予股东制约公司与公司高管的法律手段在特定情况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引进国外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确有必要。关联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研究对于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审判具有重大的补缺作用,它也是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有效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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