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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侵权过错的认定,是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是否存在过错,应看其是否尽到了"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是不同的,在认定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网络服务商的不同类型、被侵权信息的具体情况等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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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作为网络信息时代发展下的挑战,系属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侵权主体上,而且还表现在侵权行为方式、过错认定及责任承当方式等方式。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国网络侵权便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囿于网络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侵权中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都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区别,需要在新法出台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分析。为此,本文以网络侵权法律制度为研究主题,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做一分析。从而促进对该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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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席卷一切的时代,传统著作权保护已经不足以适应新环境下的发展,网络版权的侵权已不是新鲜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判断其侵权责任性质和判断侵权的标准是十分有必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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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胡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来评析侵权责任法三次审议稿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肯定了专条专款规定网络侵权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同时我们应该进一步细化、完善这一条款,通过分类认定责任、更换不恰当用语等去实现网络用户、服务提供者等的利益与他人民事权益、表达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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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音乐版权人对多家KTV娱乐公司的MTV侵权诉讼余波未平,环球、百代、华纳、索尼BMG等音乐版权人的“七剑”又直指刚上市不久的网络音乐搜索大户——百度。网络音乐搜素服务顿时倍受质疑,百度是否还能“摆渡”?百度真的不再“白渡”?网络音乐产业出路究竟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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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本质是没有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了公司股权。基于虚假出资行为,股东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民事责任。股东内部之间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按约出资的股东则应区分其主观态度决定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行使代位权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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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信贷平台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兴事物,在法律规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典型代表--“红岭创投”,可以看出P2P网络信贷平台主要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以此为逻辑始点,根据“谁受益,谁承担”“谁控制,谁承担”的责任分配标准,可以实现对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具体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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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我国已成为了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其在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不少网络侵权问题,严重影响着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对网络侵权责任主客体、网络侵权责任归责以及网络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分析,探讨网络侵权责任问题,以期规范网络行为,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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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介绍OEM相关内容的前提下,对OEM生产模式下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商标侵权、产品质量责任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指出OEM模式下的商标侵权,不应由受托方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消费者有权直接请求产品上的被标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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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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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实施数字图书馆的计划是否将构成产业垄断?目前网络侵权中的维权方,维权的难点在哪里?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其中问题出在哪?又应该如何解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孙景伟律师给出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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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侵权的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责任承担都有相对详尽的“司法解释”,该是通过公平执法与公正司法来遏制网络“野蛮生长”的时候了口不少网络媒体在转载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一消息时,聚焦于“规定”中的“明确非法删帖网络水军责任承担问题”。有必要指出,最高法院这份司法解释明显指向“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法律适用,而非指向网络水军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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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刻发展,人们的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尤为突出,微博凭借其内容简练,传播广,发布快,数量多,现场性以及跟随功能等特点,成为备受广大网友关注和欢迎的信息交流形式。本文通过分析以微博形式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进而分析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探讨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构成、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违法性之阻却及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探讨以微博形式侵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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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递与网购的迅猛发展,网购快递中的消费者权利纷争不断增多。从司法实践看,最终酿成诉讼的纠纷主要是针对快件丢失毁损问题的索赔案件。因网购快递同时涉及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家与快递企业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导致其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的确定。网购快件丢失毁损时,消费者权利救济的途径并不是唯一的。快递服务合同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消费者有权基于其利益第三人地位,直接请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出于对快递限赔风险的规避,消费者亦有权基于自己与商家之间的网购买卖合同,选择要求由商家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风险责任,但是需要注意规范援用的正确性。在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消费者还有权要求平台提供者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性质为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