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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弥补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的不足,实际上,我国许多地方的小区由于经济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业主们早已选择自主管理模式,有的还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小区就是一例。当然,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决不是物业管理的主流。就我们小区而言,这种模式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太辛苦了。我们没有一分钱报酬,不仅要付出辛勤劳动,甚至还要倒贴电话费、车马费、礼品费……那是不得已而为之。笔者对物业管理是门外汉,是在无奈中才接触的,本文的许多观点和做法不一定对,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随着物业小区自主治理运动的推进,业主组织作为自主治理的主体和载体,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物业管理条例》从法规的角度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范,初步从法规的角度奠定了物业小区自主治理的基本框架。法规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稳定就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滞后,在物业小区的自主治理中也是如此。《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组织做出了一定的规范,然而物业小区自  相似文献   

3.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深入,许多居民目前已经拥有自己的住宅,成为业主。与之相适应,新型的小区物业管理正迅速崛起,走进我们的生活。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构成了物业管理这一有机整体。但在实际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它们之间,特别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与分歧,从而制约了物业管理的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物业管理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一、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一)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就是购买住房的住户或住房…  相似文献   

4.
李国雄 《现代经济》2007,(4S):25-27
2006年12月下旬.广东省物价局颁发《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一大“亮点”是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将原先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则和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一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亦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通过招标或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博弈.形成合理的管理服务费价格(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5.
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单位住房的产权也都收入个人名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自主购买了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这些人(包括一些未实行住房改革的产权单位)就是小区物业的业主。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很多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方便,纷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居委会是  相似文献   

6.
在上海开发完毕的小区,开发商都要按照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在规划中配置标准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但是在这些规定之前的开发商处置物业管理用房又该如何看待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上海鸿力、鸿鹄公寓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鸿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将物业用房处置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7.
《现代经济》2007,(10):46-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随着物业小区自主治理运动的推进,业主组织作为自主治理的主体和载体.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物业管理条例》从法规的角度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范.初步从法规的角度奠定了物业小区自主治理的基本框架。法规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稳定就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滞后.在物业小区的自主治理中也是如此。《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组织做出了一定的规范,然而物业小区自主治理的实践中却涌现出了“业主代表大会”.“监事会”以及“业主小组”等众多的业主组织,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业主自发组织成立的。这些新生的业主组织不仅仅意味着业主组织种类的增多.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带来了物业小区治理结构的转变.即物业小区的治理结构由原来的“线性”的监督授权关系转向一种“复合式”的监督授权关系。这一转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对物业小区的自主治理都有重大意义,对此进行探讨正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相似文献   

9.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按法定程序及要求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由利害关系人对物业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因此,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  相似文献   

10.
通常情况下,区分所有权物业(以住宅小区为主)竣工销售前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可能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又需要对物业进行管理。这时,要求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这时的物业管理被称为"前期物业管理"。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指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后开始的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11.
住宅小区的业主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对供需矛盾。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推展和《物权法》的实施,广大业主参与、监督和管理小区物业的热情高涨。很多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前,业主就不满意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大多数业主不了解物业服务的行业性质,把物业管理和服务看得过于简单化,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业主自行管理成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和业主们的热门话题,许多地方的小区业主酝酿自行管理。笔者认为,造成业主自行管理有以下方面原因: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因《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模糊,也受到了业界的极大关注。2007年10月1日,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问题、绿地及经营性用房的界定问题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履行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此,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出“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是众望所归”,并反馈给了相关部门。一、何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加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市迅速发展,物业小区内部多方关系不协调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有些问题已成为群众上访、信访的热点,其中反映最为集中的是业主委员会如何维权的问题.在物业小区内,业主委员会应如何依照法定程序理性维权,真正体现业主参与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的作用,是一个急待认真解决的大问题.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业主自治”遂成为当下时兴用语。业主自治的含义是,业主有权对物业进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选择委托物业公司或个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自治是业主行使其所有权的彤式,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的法律基础是业主的物权,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物权法》来看,物业管理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业主自行管理,二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相似文献   

16.
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及广大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如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管理规约》的法律地位等浮现出来。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会归结到物业管理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对策上来,我们只有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物业管理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运用立法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复杂问题。  相似文献   

17.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使业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但在实际中,许多的居住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究其原因主要有业主、政府、开发商等方面的问题。采用扩大宣传使更多的业主了解业主大会的作用、灵活的工作方法等有效的措施,促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更多的小区成立。  相似文献   

18.
郭玉涛 《现代经济》2004,(10):57-58
某高档物业小区.开发商由于有很多房屋没有卖出.所以还是最大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存在资产纽带关系.所以长期以来.开发商根本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该物业管理公司也根本不去索要。后来.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再续聘该物业管理公司。由于开发商欠交物业管理费.导致小区各项运转极为困难。小区业主委员会想要知道.是否可以用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去索要欠交的物业管理费呢?  相似文献   

19.
行业串烧     
1 物业管理公司悄悄地走了,身后留下一连串问题和业主们的责难。据称,福州乌山小区不少业主由于不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在水电周转金及维修基金费等用以维持物业管理的资金都告罄后,物业管理到了难以继续境地并最终选择撤走。据该物业管理公司称,他们接手该小区时,已经遗留了不少问题,许多业主因此也不缴纳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亏空累积的效果表现为恶性的循环效应,管理没有经费支撑,谈不上管理品质,没有管理品质,业主不愿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更有“管”(只管收费)无“理”(对一些业主要求的服务不理不帮),再加上其他管理失职问题与业  相似文献   

20.
<正>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拟理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还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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