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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确认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学者对于在土地征用中是否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存在分歧。实践中,我国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种种问题,如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失地农民利益被侵害、土地资源浪费等,源于中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对于征地的前提——公共利益缺乏严格和清晰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在土地征收制度中确认公共利益,并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具体做法是:明确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设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完善公益性用地的补偿制度;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提供非公益性用地的供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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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而又十分有限的资源。土地资源的供需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一定的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不科学、土地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很困难、土地征收权滥用较严重。针对出现的问题,文章提出要通过立法或者修改现有法律规定,确保土地权利人实质参与土地征收程序、影响征收结果;逐步扩大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司法救济;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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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征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企业、村集体和农民。由于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利益主体间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法律规定不当与法外行为并存,致使最终受伤害的是村集体和农民权益,以致于造成土地征收非农化范围不断扩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土地征收补偿费偏低,截留挪用现象严重,无法弥补被征地农民的损失;失地农民土地保障丧失,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具体措施是: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促成农民利益集团的组织化和强大化,健全农民利益代表机制;完善法律程序,建立公正而合理的征地程序;实行被征收土地资本化,让农民获得土地发展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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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问题关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和取舍,公共利益难以确立认定标准的症结在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抽象性。为了克服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性,应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界定公共利益的有益经验,将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具体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利益认定模式,明晰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识别要素或标准,完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监督制度,健全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司法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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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主体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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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下的上海市房地征收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生效,此后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将“先征地,后补偿”的征收程序调整为“先补偿,后征地”。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下,“协议置换”仍有其必要性,为保障“协议置换”与“法定征收”的顺利衔接,在“协议置换”过程中,必须编制“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方案,建立规范合理的征收工作程序,其核心是保障公共利益,增进人民福祉,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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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受到极大关注,<物权法>第42条指出土地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提出相应补偿措施,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本文通过界定土地征收和公共利益的涵义,旨在构建我国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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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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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立法本身存在冲突和不足,又加上法制观念的欠缺,公权力严重侵犯私权力,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解决问题的根本的出发点就在于:严格的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限定征收权力的滥用,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提高土地征收的透明性和监督性,提高宪政和法制的意思,切实保护私权,扩大补偿的范围,提高补偿的标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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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作为拆迂主体,必须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拆迁政府作为拆迁
主体,如何取得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为公共利益目的,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合法性难以保证。所以,必须对公权力取得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限定,政府不得为纯粹商业目的动用公权力取得土地。旧区改造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要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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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补偿的法理依据 对所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即所有权的社会化。土地因其天然具备的社会公益性格,自然不可避免地成为所有权社会化首当其冲的目标,而土地征收也就成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福利而削弱财产所有权绝对性的具体表现。土地征收因为其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获得正当性,其直接法律后果就是补偿方案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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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判断。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中也都对此做出相应规定。在这里,无论是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拆迁,都不可回避地需要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的原则特征和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操性界定等方面揭示房屋征收及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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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草案,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律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为此,本文从三方面介绍国际和我国台、港地区的惯例,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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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征地的前提“公共利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府涉嫌滥用土地征收权力,征地程序不民主不规范,农民缺少话语权,立法不够全面,缺少公共利益的认定阶段.司法机关执行力度不够,司法救济不能公正保障农民的利益.征地补偿远远不足,分配标准不合适,谈谈现行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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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53年的《国家建设土地办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为中心的土地征收制度法律体系。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以农业生产平均产值为补偿依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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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将城市房屋拆迁纳入征收,解决了房屋拆迁的立法依据,为完善拆迁法制建设,推动拆迁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同时也通过公共利益的判定限制政府随意动用公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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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国家以强制力保障之下的征收权为基础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权利,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此消灭或受到限制。土地征收针对、获得的是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