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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天地(接2003年第1期)21、认证、检测机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和获证产品质量所引发的责任问题作出安排,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视具体情况承担连带责任。22、3C认证制度发布后,有关方面纷纷举办相关的培训或说明会,对制度和有关问题的解释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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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8月1日起,我国将对第一批19大类132种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没有3C认证,目录内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无3C标志的产品及产品假冒3C标志等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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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2003,(5):42-49
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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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十年来,认证范围已从最初的19大类132种产品发展到了现在的22大类163种产品,截至2012年3月,CCC证书累计发放近61.8万张。”在近日召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议上,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介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提升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规范企业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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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雷 《上海质量》2003,(7):38-39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制度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强制实施,社会各方对此都非常关注.在此,笔者谈点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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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露  袁琪 《大众标准化》2010,(10):47-50
产品认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规范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各国政府规范市场、促进国际贸易、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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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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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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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建丽  于得水 《价值工程》2012,31(28):310-312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认证制度,一些产品监督形式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着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和受到技术壁垒的限制。要借鉴国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经验,为推进我国认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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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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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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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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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监督》2009,(9):20-23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六章六十二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现将新的管理规定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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