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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但并未明确指出"管理规约"本身的法律性质。作为《物权法》下位法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也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明确业主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是对业主管理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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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通行用管理团体来指代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共同体,而关于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国际上一般有三种定位。
一、管理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均为此例。根据德国民法典对于法人的严格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管理委员会有当事人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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