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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物权法(草案)》设置了两个“公共利益”条款:“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第49条)。“公共利益”本是公法中的核心概念,现在将之引入到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之中,这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是否会导致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侵害?在私法中引入“公共利益”的概念,这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它不仅符合法治原则,而且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引入“公共利益”概念,才有可能解决现代社会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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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不全是一码事,但在一些要害问题上却是一样的。比如,都得转移土地使用权、多要拆除地上定着物等等。为什么要这样做? 宪法、土地法说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权法草稿的相应措词是更准确的“社会公共利益”),新拆迁条例说是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旧版条例的相应措词是更含糊的“城市建设”)。我以为,它们在语意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建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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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是拆迁的多事之秋,从湖南嘉禾的野蛮拆迁事件,到各地因拆迁而引起的纠纷,都为“拆迁”简单二字赋予更多的隐喻。那么城市拆迁究竟该谁说了算?“公共利益”应当是一个怎样的界定?人们期待着让法律来话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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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的表现
有专家指出,“公共利益是一种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利益,即一定社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是同一社会范围内的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共创性的利益,即一定社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依靠同一社会范围内的每一成员的共同创造”。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它的受益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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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判断。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中也都对此做出相应规定。在这里,无论是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拆迁,都不可回避地需要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的原则特征和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操性界定等方面揭示房屋征收及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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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物权法》出台后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部分学者提出《物权法》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是《物权法》的立法瑕疵。“公共利益”的概念从各个方面来看由《宪法》进行规定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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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剑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0)
绩效就是我们想要的东西,通常是一种“结果”。但如果某些因素相对于其他因素而言,对结果有明显、直接的影响时,绩效的意义就与这些因素等同起来了。因此,绩效也可能是“行为”和“特性”。问题是哪一方面更重要呢?绩效评估应该是基于“结果”还是“行为”和“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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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灶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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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又可称“公共事业”、“公共用途”等,是指关系广大公众全局、整体、长远的发展和利益,以公众性、公益性、非营业性为特征,它相对个体、局部利益而言,一般由国家或政府来代表。它直接造福于公众而不是个别人。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公益性问题,市场做不了的只能由政府来做。各国立法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有的做概括性规定,有的是列举性规定,有的兼采概括与列举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在涉及城市拆迁及土地收回、土地征用时,都是采取“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的需要”等概括性规定。它包括公共道路、广场、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由于我国城市建设起步晚,长期不太重视规划,采取粗放式发展,加上城建资金不足,配套建设受到影响等,留下相当多的后遗症,当前旧城改建的任务很重。因此,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可以调整使用土地。这在《土地管理法》第58条单列出来,事实上这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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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下的上海市房地征收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生效,此后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将“先征地,后补偿”的征收程序调整为“先补偿,后征地”。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下,“协议置换”仍有其必要性,为保障“协议置换”与“法定征收”的顺利衔接,在“协议置换”过程中,必须编制“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方案,建立规范合理的征收工作程序,其核心是保障公共利益,增进人民福祉,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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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和征用制度
征收是任何一个国家均存在的制度。征收是一个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手段。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明确了征收制度。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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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分别规定,国家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和回收土地。但当前有关法规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出于商业利益的许多开发项目,被强行拆迁,损害了被拆迁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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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颁布实施的《宪法》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建议,增加了补偿内容,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究竟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多少补偿呢?因此,应在宪法中写入对被征土地的农民给予全额补偿,或至少强调合理补偿。否则,如果仅仅提“给予补偿”,而没有任何可依据的标准,那么,当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很低的象征性补偿,从而事实上造成对农民的剥夺时,我们就无法判断这些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首先,公共利益的范围有大有小:大到整个国家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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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者的首要伦理原则就是秉持正义、公正做人、胸怀正气、做到己正而正人,成为引领社会风气的楷模。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政治精英,执掌着公共权力,其言行往往与"公共利益"相涉。得体适中、合法合理的言行,往往能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失体欠妥、非法无理的言行通常会招致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和削减。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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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整序列数据的差分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龚益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7):57-58
一般认为(韩德瑞、秦朵,1998),时间序列的差分实质上是剔除时序当中某种固有的规律性,因此经数次差分后的时序主要含随机性的独立误差信息,自然趋向于正态分布。这与我们通常假设衍生的误差服从正态分布是一样的道理。但是,差分剔除掉的这种“固有的规律性”究竟是什么?所谓“经过数次差分”的“数次”究竟是多少次?为什么?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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