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2.
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测绘报告,是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因房屋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对该材料,登记机构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 相似文献
3.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4条的规定,在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此外,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其权属证书。但在具体操作中,对于更正登记的申请材料以及予以更正的条件,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5.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力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在房屋登记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是否可以由权利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无需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申请产权登记存在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6.
关于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单双方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作了明确,"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对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说明:合法建造房屋的,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变更登记的,房屋灭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7.
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今年起,慈溪市房管中心开始开展房屋更正和异议登记业务。即,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的事项有错误时,可以执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相关文书等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其中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并共同到场办理;房管部门认为房屋登记有错误时,可以依照职权,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房屋翻建”的理解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房屋翻建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个别地方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房屋翻建”的理解存在误区,将城市私房的拆除重建也认定为房屋翻建,在权属登记分类时将其归入变更登记一类,这种作法显然不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中,对变更登记有明确的解释:“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一次用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规制予以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共有权基础上的共同管理权。《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以基本单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并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预售许可与房产登记分属同一部门下的两个机构办理,要不要进行有效衔接,如何衔接?在这里,我们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八十三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相似文献
11.
《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7期发表了李建术《对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的几点看法》(以下简称饥点看法》)。文章认为,夫妻对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予以发放《共有权证》,共有人凭《共有权证》行使共有权利。从我国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以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角度,笔者对上述看法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12.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13.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14.
15.
关于我国异议登记的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经异议登记人同意才可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设定土地抵押权。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两个办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前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办理,但后者一定是暂缓办理登记。相关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异议登记实践中的效力困惑。 相似文献
16.
17.
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在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民事法律文书主要可以分境内和境外两大类,第一类是境内的 相似文献
18.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登记到谁的名下?应当由谁来认定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依据标准是什么? 相似文献
19.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房屋登记程序日趋完善,为及时、有效解决“汶川地震”带给房屋登记机构的一系列登记难题提供了基础。比如取消申请房屋登记的时限要求、缩小房屋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的范围、明确每项登记类型所需的申请材料等。但有“登记程序法”之称的《办法》仅明确了一般情形下的登记规则,忽略了不可抗力情形下的特殊登记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