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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加强海关税收征管,维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体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新《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为使广大企业合法、方便、快捷地通关,现将新《海关法》涉及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有关问题提要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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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稽查司稽查二处 《中国海关》2007,(5):21-21
企业稽查是法律赋予海关的一项对进出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在《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对企业稽查作了明确的界定。海关企业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以及其后的3年内,依法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行使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稽查发现企业问题、验证企业诚信守法状况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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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管深加工结转海关与从事结转企业,结转企业与结转企业问缺乏数据互通的查询平台。企业内部管理普遍不同程度上存在收发货、报关、仓管、财务在数据上不能一一对应的情况,既不利于海关监管,也不利于企业的自身管理。企业主管人员往往对于各个《申请表》,各本手册,已送货、收货多少,已报关多少,还有多少备案数量可以收发货等情况不甚了解,也难以及时掌握。由于没有建立存储企业收发货信息并可供企业彼此问校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平台,企业在收发货管理上容易出错,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管理上的不到位,而导致发生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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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05年3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并于今年8月1日开始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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