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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正确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笔者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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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丁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税务机关由于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而开具的代收凭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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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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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应加强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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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和全总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轨道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借助行政执法权力,改变长期以来工会经费收缴难的重大举措,各级工会要加大落实“一改三策”的力度,努力在“一入轨、二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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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年242号)相继发布后,对企业工会经费计提范围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凭据等进行了规范。这为工会经费的依法计拨和有效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实际操作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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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去年末发布。公告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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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有《工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政策支持,是充分利用地税部门征管优势,实现部门优势资源互补的一项重要举措。收好工会经费,增强工会经济实力,工会组织职能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做到更多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党的阶级基础才能更加牢固。全市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需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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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滦平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县某商业银行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1月-2000年9月,用普通收据拨付给企业工会3600元工会经费,并在计算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工会经费给予剔除。对此,企业人员十分不解,认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会经费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并在税前扣除,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也没有超标,为何不予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