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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13,(12):70-70
2011年,城镇居民刘先生退休后想到农村享受田园生活,在A市郊区,农村看中了农民马老汉要出售的房屋及院落,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总价款14.5万元。一年后,规划修建的高速路正好穿过刘先生购买的房屋,土地房屋被征地拆迁,房主会得到巨额的补偿。马老汉后悔低价出售自己的房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该请求获得法院的终审支持: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居民刘先生腾退房屋。但法院同时认定马老汉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刘先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刘先生对赔偿数额不满,又对马老汉进行反诉,要求获得房屋增值带来的收益分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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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5月,村妇葛某同丈夫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原户主)名下的两块承包地转由葛某和随其生活的儿子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在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他们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两块承包地转到了葛某的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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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王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自行车人刘某相撞,造成骨折。责任完全在刘某,刘对此无异议。王某要求单位按工伤处理,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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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张某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王某的名下。2006年,张某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恶化,张某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了。王某趁张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李某,并在房屋交易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某日,张某某回家,却发现房子已被陌生人居住,经了解才知道王某瞒着自己出售了房产,之后张某某多次与王某和李某交涉均无效。在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无效。王某出售给李某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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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11)
前不久,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童工打工期间溺死,家长与雇主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对造成伤害(死亡)后果均负有责任,判决雇主赔偿童工家长部分损失。基本案情是:1997年5月,15岁的王某经人介绍到李某在水库上开的水上餐厅当服务员,平时吃住在李某家。7月15日晚,王某同李某的女儿乘船到水库岸边洗澡时溺水身亡。因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新泰市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25000元。李某坚持认为王某的死与己无关,不予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法定代理人死亡补助费及丧葬费等合计18846.40元,其他损失由王某父母自负。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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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日,刘某购买某号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2003年11月28日,在王某与刘某的妻子施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刘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听证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刘某不服,于2004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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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的房屋 应如何确认产权占国伟1987年初,某乡干部王某与刘某向乡建办申请建房,乡建办答应分别给王某、刘某各二间、三间地皮。此时王某正与刘某之继女张某谈恋爱,遂向乡建办表示同刘某要的地皮是一回事,乡建办就给刘某颁发了三间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同日,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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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春,因黔江殡仪馆要搬迁到正阳镇桐坪居委,重庆市黔江区正阳镇桐坪居委3组(原坨田村4组)王其文家约4.5亩承包地被征用。王其文之姐王吉翠称:1984年她出嫁到本区邻近的舟白镇,至今未分到一寸土地。正阳娘家的土地征用款共计48600元,应该按1981年落实责任地时的3人计算,自己应得16200元。经多次找其弟协商,均被拒绝给付,并说已出嫁20余年,不该享有此土地征用补偿款。尽管王吉翠在当地调解时出示了在一、二轮土地承包时自己在桐坪居委3组均有一份承包地并由弟代耕以及婚后在舟白镇没有分到承包地等事实依据,但王其文辩称:1981年落实责任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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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江苏省铜山县农民王立伟得知自己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欠其货款一案法院不予受理时 ,逢人便说 ,“只晓得打官司有时效 ,哪知道申请执行也会过期 ,不懂法的代价太大了。”1997年1月至4月间 ,王立伟先后收购了3万多公斤稻谷 ,陆续出售给刘某开办的个体碾米厂 ,刘某偿付了部分稻款后尚欠2.35万元 ,以自己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不还。王立伟多次索要无果后 ,1999年初起诉到法院。经法庭主持调解 ,刘某与王立伟当庭达成还款协议 ,刘某应于1999年4月30日前偿付王立伟货款2.35万元并补偿经济损失1500元。双方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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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项厂房建设工程,并将其中一部分转包给了公司职工王某。公司向王某收取管理费3万元,并为其刻制了项目部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王某在该工程中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王某在施工中,先后以项目部的名义从某物资公司购进价值50万元的建筑材料,货款未付。后物资公司多次向王某和工程公司催收未果,便将王某和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告到法院。工程公司辩称该货款是王某所欠,双方有约定债权债务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工程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由工程公司向物资公司偿还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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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二人1997年9月从甲企业技术科跳槽到乙企业,二人与乙企业商定:甲企业向刘某、王某索要的2万元劳动合同违约金由乙企业承担,刘某、王某为乙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每月支付劳动报酬1000元(乙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00元左右),但乙企业不为刘某、王某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乙企业分别与刘某、王某签订了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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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代书遗嘱纠纷案,当庭判决一老汉所立的遗嘱无效,驳回了老汉之女要求按遗嘱继承4万元存款的诉讼请求。王老汉是沾化县富国镇某村村民,生有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和女儿王丙,妻子早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都已成婚,与王老汉分灶生活。近几年来,王甲、王乙见父亲年老体衰,视王老汉为累赘,很少过问父亲的生活起居,只有女儿王丙对王老汉细心照料。2005年3月8日,王老汉不幸患了肝癌,王丙将父亲送往医院治疗,并精心服侍,而王甲、王乙二人很少到医院看望。王老汉见其两个儿子如此不尽孝道,对他们彻底失去信心,决定出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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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王某将自己一辆旧捷达轿车卖给了李某,双方签订合同后,货款两清。王某又将该车所有的证明手续交给了李某,但李某一直未去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也未催促此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