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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被视为中国私募股权(PE)的一件制度性变革,这项法律正式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为PE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正是在这项法律出台之后,一些私募股权机构开始尝试在国内设立有限合伙制的PE。PE目前主要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由于监管部门未放行信托PE企业IPO项目,信托公  相似文献   

2.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化”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可选路径有以下三条: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向特定投资人发行信托计划;依据《公司法》成立公司制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实行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具有税负压力小、投资回报高、有效约束市场风险等信托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所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两种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因而必将成为未来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最理想的法律形式。我国应该从确认有限舍伙型私募基金开户资格、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严格规范私募基金销售方式等措施入手为有限舍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扶持。  相似文献   

3.
江曒华 《价值工程》2015,(2):167-168
近几年,资本市场的需求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基于独特的组织形式制度优势,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实践中,公司制法人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常态化,可能会给其经营管理的运行带来消极影响。对于此类"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治理结构半公司制"的基金,本文将通过分析其内部构成,内部关系,发现其内部缺陷,从而提出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存的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比较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慕股权基金的优缺点的基础上,考虑江苏省民营资本的特点,认为有限合伙制是江苏民营资本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有效形式;并针对目前江苏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困境,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提出几点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5.
税收政策对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股息红利是否征税,尚缺乏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和分歧。(一)有限合伙企业股息分红的税收规定如果是公司制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如果是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则尚无权威规定。  相似文献   

6.
程海涛  李忠华 《会计之友》2012,(21):106-108
公司制和合伙制是组建私募投资公司较为常见的两种组织形式。合伙制形式下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方式税收政策有所不同。合伙企业实现利润,一般只需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实现利润,既需作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向个人投资者分配利润时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的分析测算结论是合伙企业总税负低于公司企业,但若考虑公司制下个人所得税通常会滞后缴纳,合伙企业退出时可能还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法中对特定公司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等因素,也不能说合伙组织形式就一定节税。  相似文献   

7.
一、有限合伙私募产业基金基本概念有限合伙是被普遍认为最适合私募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美国80%以上的创投机构为有限合伙制,比尔.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才有机会成长为IT业霸主,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再由有限合伙发展为有限公司,后又演变为上市公司。以有限合伙组建的私募产业基金有两大优势:  相似文献   

8.
倪娟 《西部财会》2021,(1):41-4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相关财税政策存在不明确甚至滞后的地方,如何解决好各方投资者的财税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就相关问题作了初步探析,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印花税和所得税缴纳问题的模糊地带进行了分析,给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快速发展,在服务经济转型和创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因“避免双重赋税”“利于对管理人形成激励和制约机制”等优势占据市场主流地位。但我国目前尚缺乏一套适用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全和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导致各方在税收征缴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不利于税收征管和行业发展。本文拟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操过程中涉税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明确各相关涉税主体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和操作方式,同时针对实务中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给出解决建议,以期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0.
李娜  陈游 《财会通讯》2009,(1):79-80
一、有限合伙私募产业基金基本概念 有限合伙是被普遍认为最适合私募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美国80%以上的创投机构为有限合伙制,比尔·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才有机会成长为IT业霸主,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再由有限合伙发展为有限公司,后又演变为上市公司。  相似文献   

11.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基本配套法规已经就位,被投资界寄望多时“的有限合伙制”就此出炉。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政策环境已经具备,有限合伙制将成为国内房企项目开发的重要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其他理财制度,有限合伙具有不少优点。将有限合伙运用到房地产领域,除了可以进行房地产融资外,在合作建房中也大有可为。可以预见,今后以有限合伙形态存在的私募型的房地产基金将非常普遍。有限合伙制的出台,解决了有限责任制和信托产品难以解决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有限合伙制(RELP)非常适合房地产的运作特点。依照REIP的操作模式,通过有限合伙制进行项目开发可以一解那些“有地缺钱”的房地产公司的燃眉之急。新《合伙企业法》或将解决北京4000公顷闲置住宅土地,让这些土地形成实物。对于持有这些土地的中小房地产企业,此法的实施无疑是一次有可能起死回生的机会。但也有不少业内人提出了忧虑。这就是:新《合伙企业法》将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机会,此法实施是否为外资进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机会?  相似文献   

1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  相似文献   

13.
张松 《财务与会计》2015,(12):40-41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正>合伙企业因具有共同管理、组织灵活等特点,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广泛应用的组织形式。对于投资方而言,与公司制被投单位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易于判断不同,合伙制决策机制比较灵活,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不易判断。实务中合伙协议约定变化多样,笔者以某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合伙制基金为例,对其是否应纳入投资方合并范围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合伙协议相关内容适当调整进行延伸讨论。  相似文献   

15.
PE的两种主流模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各有优势,政府不宜力挺一个打压一个,而应为PE创造宽松规范的环境,让GP(普通合伙人,指资金管理团队——编者注)和LP(有限合伙人,指出资人——编者注)自己进行最优选择。目前的PE模式之争缘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因此,对有限合伙制的募资急需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划定一个不能逾越的非法集资红线;同时需要解决PE税负过重的问题,以免个人代持股份的异化PE现象扩大  相似文献   

16.
本文重点梳理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运营和退出环节涉及到的基金管理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及股权转让收入等的相关税收政策,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和税收征管制度、明确管理费的列支、合并纳税等措施.  相似文献   

17.
《中国总会计师》2013,(9):14-15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问题具体如下: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银行借款(包括开发贷款和项目抵押贷款)、委托借款、合作开发、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融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之外,房地产信托融资、私募融资等一系列新型的投融资工具被广泛地运用到房地产领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以及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地方性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实施,房地产企业的私募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逐渐扮演起市场中重要财务投资人的角色。  相似文献   

19.
有限合伙制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英等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中,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基金最主要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大公司和个人投资者,他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99%,但不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对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限合伙人(又称为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他们出资仅为总投资的1%,负责基金的实际运作,对投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在项目产生收益后,  相似文献   

20.
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制度具有对风险投资的合理性,但在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有限合伙。在1997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立法者已明确地把有限合伙这种合伙形式排除在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据本法在小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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